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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創企業設立及募資淺介及比較(一)

2015/07/27
目錄

一、前言

現行台灣公司法及相關法制上,並無「新創企業」(Startups, startup company 有時亦指 innovative SME, 即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一詞。依據國外學者見解,新創企業一般係指:「機構成立以追求重複以及規模化的企業模式,機構上開所稱『追求』,並非求其大,而係追求高附加價值,而其無以名之(unknown)以及新創(innovative)的商業模式,更對既有的市場產生影響」1

在台灣,相關行政機關對於新創企業的定義,則比較未從「創新」觀點出發,僅以其成立期間計算,如台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就補(捐)助公民營機構設置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計畫則規定,『新創企業』定義為企業成立未滿三年,該年度新進駐之新創企業,該年度新進駐之新創企業,投增資額需計算該企業原始資本額與該年度新增之投資金額加總;非該年度新進駐之新創企業,投增資額僅需計算該企業當年度新增資之金額2

另外,依據全球創業觀察(GEM)最新年度報告指出,台灣參與新創事業的工作人口比例高達八.二%,僅次於美國,幾乎是日本、韓國的兩倍。但受歇業影響人數佔工作人口比例卻高於美國,而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林宗弘進一步發現,新創企業是歇業的高風險群3,是以台灣新創企業雖與雨後春筍般創立、興起,但是否因法規制度的老化、不健全,導致在台灣,新創企業相較於資本額較大的企業,更難以生存、發展?

與此相較,中國大陸,在實施簡政放權特別是改革商事登記制度以來,全國新登記企業出現井噴式增長,2014年上半年全國新登記企業168萬戶,同比增長57%。其中新登記私營企業158萬戶,從業人員達1009萬人,同比增長43%。而中國大陸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李克強針對在新創企業經營狀況如何,面臨哪些問題等,特別召開部分新登記企業負責人座談會,更開宗明義發問:辦企業的動力和資金從哪來,經營範圍是什麼,希望政府幫助解決哪些困難等實際問題,而企業負責人亦反應雖然國家簡政放權、實施”先照後證”和將註冊資本改為認繳制的改革舉措,極大激發了社會創業的熱情,為有創業意願的人提供了施展拳腳的舞臺。同時他們也反映新創小微企業貸款難還很突出、一些方面前置審批還較多、部分行業稅費負擔重等問題。對此,李克強即指示三點:一是要繼續簡政放權,創造好的營商環境。決不能讓企業被各種不合理的制度規定捆住手腳,走不動,行不遠,甚至關門停業。政府要加快取消不必要前置審批和資質資格認證等,下決心打掉前進路上一個個”障礙欄”,使企業經營更加便利。二是要加大對新創企業的財政支援和金融服務。針對融資難、成本高等問題,研究對新創小微企業的扶持政策,金融機構既要講經濟效益,也要講社會效益,承擔社會責任,為小微企業發展服務。三是政府和企業要共同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也是道德經濟,要靠信用做基礎,靠公平規則競爭,企業要講誠守信,政府也要依法嚴格監管,打擊處罰違法違規失信行為,這也是為誠信經營助力4

但相較於台灣當局對於新創企業以修正公司法新增「閉鎖性公司」規範下5,中國大陸則無另定新法規範新創企業,而綜上所述,如何提供新創企業財務上支援,為兩岸新創企業共同面臨的考驗及問題,而上開兩岸相關法律建置,是否足以解決兩岸新創企業創設以及募資的問題,即有予以思考、比較之必要。


兩岸新創企業設立及募資淺介及比較(一)(二)(三)(四)(五)(六)(七)


  1. Blank, Steve and Dorf, Bob (2012). The Startup Owner’s Manual, K&S Ranch (publishers), ISBN 978-0984999309 ↩︎
  2. 台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網站,http://www.moeasmea.gov.tw/ct.aspxItem=10474&ctNode=168&mp=1 ↩︎
  3. 新創企業為何活不下去。天下雜誌第565期,2015年1月20日 ↩︎
  4. 李克強:讓新創企業在公平市場競爭中成長壯大。新華網,2014年7月27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7/27/c_1111819476.htm ↩︎
  5. 2015年6月15日,台灣立法院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新設「閉鎖性公司」,開放股東人數在50人以下的新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無面額股票、允許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避免外部資金進入而影響公司經營權。應可視為當局對於新創企業在法規鬆綁上的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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