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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創企業設立及募資淺介及比較(四)

2015/07/27
目錄

三、中國大陸新創企業法規及募資淺介

相較於台灣上開發展,中國對新創企業發展策略較具系統性,政府機關或大型企業會設立完整的創業平台,提供知識分享、技能培訓、免費工具、專家指導等創業諮詢服務,讓有潛力的新創事業可迅速被培育為具國際競爭力的公司。台灣新創企業發展環境因以中小企業為主,較具個別性,發展初期政府較偏向以滿足新創企業當下需求,提供相對較階段性的服務。

(一)、中國大陸新創企業設立法規淺介

中國大陸在目前新創企業設立上,在法規建置上,尚無特別如同台灣在新創企業上,新增訂閉鎖性公司之立法規範。因此,目前中國大陸就新創企業可能採取的設立模式,依據現行法規,可以包括下列形式:

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於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個人獨資企業法》。雖有設立簡便、組織簡單,以及管理直接等優點,但投資人係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2條),且於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於企業存續期間債務於五年內仍應承擔償還責任(28條),而外商獨資企業亦不得適用本法(47條)。由於企業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風險太大,似較不適宜於新創企業。

合夥企業:適用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之《合夥企業法》。係由2名或2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訂定合夥契約,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其形式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2條)。其優點在於出資人較多,於募資管道不易時,較容易成立,但缺點亦如同個人獨資企業,其普通合夥人負無限責任,且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43條),不利於進入及退出。此外,若為中國大陸人士與外國或台灣地區人士欲成立合夥企業,另應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之規範。

有限責任公司:適用1993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2013年第三次修正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27條),但對於新創產業上,若屬無法以貨幣估值的Know-how等,如何作價出資?顯然有討論必要。另外,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移轉上,中國大陸公司法立法例亦與台灣規定相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71條),亦較不利於創投業的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規定。依據大陸公司法有關股票的規定,仍採面額制(81、84條)。

(二)、中國大陸新創企業募資淺介-新三板

相較於在企業設立規範上管制仍較為嚴格,中國大陸近年來卻在新創企業募資上,有著極大的突破與創新,包括創業板、中小板以及新三板的創設以及「眾籌」(即台灣所謂的群眾募資)的盛行。

在中國大陸,向來從直接融資管道看,融資來自兩個市場:即企業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但這兩個市場對新創企業業者所需的資金而言,卻是可望而不可及,由於企業債券發行一直實行規模控制、集中管理和分級審批的管理模式,政府對發債企業的地域、行業、所有制性質及發行利率等均嚴格審批,導致只有少數大型企業可以發行債券融資,已發行債券的企業主要是中央企業或少數具有市政背景的企業,且基本集中在交通運輸、電力能源、通信等基礎行業。按照現行的《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民營企業並不在放開之列,即使是大型民營企業也難以問津。另外在公開股票市場上,企業要能夠上市融資,其門檻也是極高,都絕非新創企業可以於創業之時一蹴可及。

另外,從間接融資管道看,主要是企業從銀行等金融機構所獲得的貸款。在中國大陸,國有銀行掌管著70%的資金,其放貸條件較高,使獲得貸款的企業大多數是大中型企業。相反,對新創企業業者來說,其自身發展能力較弱,不確定因素很多,銀行對其放貸存在很大的風險。所以,創業者想從銀行獲得貸款有相當的難度。

中國大陸官方體認現有企業融資管道困難,在2013年12月13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結束當天,國務院即簽發了《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規定的決定》①[1],更包括了下列的重要事項:

一、充分發揮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功能: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份,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申請掛牌的公司應當業務明確、產權清晰、依法規範經營、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須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所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二、建立不同層次市場間的有機聯繫:

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達到股票上市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

三、簡化行政許可程式:

掛牌公司依法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許可事項,證監會應當建立簡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許可方式,簡化審核流程,提高審核效率,無需再提交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建立與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業具有業績波動大、風險較高的特點,應當嚴格自然人投資者的准入條件。積極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隊伍,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市場,逐步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建成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證券交易場所。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會應當比照證券法關於市場主體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嚴格執法,對虛假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實施行政處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要制定並完善業務規則體系,建立市場監控系統,完善風險管理制度和設施,保障技術系統和資訊安全,切實履行自律監管職責。

六、加強協調配合,為掛牌公司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為中小微企業利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據此,新三板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臺,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與證券交易所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服務對象不同,主要是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這類企業普遍規模較小,尚未形成穩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條件上,不設財務門檻,申請掛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權結構清晰、經營合法規範、公司治理健全、業務明確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經主辦券商推薦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二是投資者群體不同,以機構投資者或特定條件自然人為主的市場,這類投資者普遍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1。三是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中小微企業與產業資本的服務媒介,主要是為企業發展、資本投入與退出服務,不是以交易為主要目的。

新三板上市標準要滿足下列條件2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帳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

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兩岸新創企業設立及募資淺介及比較(一)(二)(三)(四)(五)(六)(七)


  1.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 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 (2013 年 2 月 8 日發佈,2013 年 12 月 30 日修改) ↩︎
  2.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 (2013 年 2 月 8 日發佈,2013 年 12 月 30 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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