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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廣告停看聽—以中國大陸新修訂廣告法為例(上)

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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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雙週刊第428期

在撰擬跨國網路行銷系列文章時,正好遇上中國大陸新修訂廣告法的施行,因此即藉由這個機會,一方面向大家介紹中國大陸新修法律的內容,另一方面,向大家談談跨國網路行銷廣告,網路管轄的問題。

中國大陸新修廣告法重點

中國大陸9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廣告法,是在1995年施行以來首次的修法,新修法規考量目前的科技發展、社會實況,所制定規範的範圍、強度是前所未有的嚴格、廣泛。除了法律的修改之外,並設立新機構,來落實新法的各項規範,在修法之前,啟用了工商總局廣告數據中心,全面監控所有31個省、、332個市的所有媒體、所有類別的廣告,全面性的覆蓋與監測,如此一來,法規範、管控雙劍合壁,對於廣告規範的威力更勝,密度更高,影響的程度將難以估計。因此,新啟用的機構以及新修的廣告法,勢必會對原來舊有的廣告模式造成翻天覆地的巨變,是各位讀者在從事跨國廣告時,應該要多加留意的部分。

在中國大陸新修訂的廣告法中,對於藥品、保健食品、農藥、獸藥、菸草、酒類、教育培訓、房地產、農林種子等等有特別規範,有些是不得廣告,有些則是重新闡明須應如實廣告的要求,不得有虛假不實的內容。在廣告代言人的部分,為了矯正以節目中爆紅的小童星為代言人的現況(如大陸地區「爸爸去哪兒」節目上爆紅的小童星們),認為兒童,根本無法以自己的意志試用產品,推廣產品功能,無法達到「廣告代言」正確地將自身使用經驗傳播予大眾的功能,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然而並不代表兒童不能出現在廣告中,仍然可以出現在廣告畫面中進行表演。所以想要到中國大陸進行網路行銷廣告的各位,可要記得不得以兒童為代言人,因為在新法施行後,這種廣告可能是違法。

廣告法和網路行銷有什麼關係?!

各位讀者可能有所疑惑,為什麼本篇要介紹中國大陸新修訂的廣告法,和網路行銷有什麼關聯性?因為依據該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廣告法的各項規定,亦適用於網路行銷的廣告活動上,所以說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網路行銷的業者,千萬不要以為廣告法只適用於一般傳統廣告,略而不聞。廣告法除已明文規定網路行銷的廣告活動的適用外,更進一步對於網路上特有的廣告技術也有明文限制,在廣告法第44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這個規定就是明顯依據現行網路廣告所作的限制,往後廠商們若是想要採取這種「彈跳形式」的廣告方式,就要多多注意,在投放廣告時,廣告的建置應讓使用者可以「一鍵關閉」,而不是必須通過層層廣告「關」卡,才能進到網頁頁面,或是讓網路使用者找不到「關閉」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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