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來台灣各地各種彩繪引發的著作權爭議不在少數,但因為彩繪就是吸引人,所以,從政府機關到民間單位、社區組織,都還是前卜後繼地投入。當然,我們很清楚的知道,若是將他人卡通人物等彩繪到牆面甚至是車體上,除非是一般個人自己的學習、塗鴨,只要是有意為之,並以之作為吸引民眾到訪、駐留之用,都會涉及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
下述這則新聞比較有趣,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先點選連結看一下韓國的鯉魚彩繪樓梯與花蓮鯉魚彩繪樓梯的照片:
2016-05-01 18:52〔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自由時報
韓國梨花洞壁畫村是相當知名的旅遊景點,其中的鯉魚彩繪樓梯深受遊客喜愛,而台灣花蓮最近出現了疑似是山寨版本的鯉魚樓梯。據《中天新聞》報導,花蓮最近也出現了「鯉魚樓梯」,吸引不少遊客拍照。花蓮民有里里長受訪表示,這個鯉魚樓梯彩繪斥資約9、10萬元。
其實不用仔細的比對,大部分的朋友應該都可以看得出來若是以美術著作的角度評估,二者所使用的美術技巧並不相同,二者間會被認為涉及抄襲的原因在於二者都以錦鯉作為繪畫的主題,而且,都同樣是運用戶外樓梯的特殊性,創造視覺的特殊感受。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權」,關鍵應該在於究竟參考創作在先的韓國鯉魚彩繪樓梯,重新創作一個新的、看起來不太一樣的鯉魚彩繪樓梯,是屬於「具體的表達」的侵害?還是屬於「抽象的概念」的借鏡?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但著作權法並沒有告訴我們到底「表達」與「概念」應該如何區辨?事實上,不同著作種類可能判斷標準也不一致。個人比較傾向由「原創性」的高低來作為主要的判斷標準,原創性高的創作,表達保護的範圍應該要愈寬。以金庸的武俠小說為例,坊間有許多武俠小說,甚至以歷史為背景的也不少,為何金庸的武俠小說迄今仍在華人世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成功的人物角色刻畫與情節、場景的安排,顯然深獲讀者的喜愛。因此,倘法院的實務將著作權法對於金庸武俠小說保護的範圍從小說的文字內容,擴及個別的人物角色特徵,而禁止他人未經授權推出「續作」,相信多數讀者都會欣然接受。
回到「鯉魚彩繪樓梯」的案例,坦白說以錦鯉為美術創作的對象,其美術技巧係以呈現真實錦鯉外貌,並不算是具有非常高的原創性,而利用戶外樓梯的特殊性進行創作,也早就有過類似的創作手法,很難被特定人壟斷,所以,整體而言,筆者傾向於認為這樣的案例應該還不構成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若是在台灣應不致於構成司法實務所稱的著作「抄襲」。不過,其實美國和日本的著作權司法案例,也不乏採非常嚴格的角度認定著作權侵害的案例,首度結合過去所未曾出現的特殊表達的創作,在訴訟上也有機會爭取較大的保護範圍。
如果朋友們有興趣的話,也可以看下述這一則新聞:
2016-04-26
〔記者張安蕎/新北報導〕鶯歌二橋里斑駁的老舊圍牆,經過里長林祥銘悉心改造,搖身一變為3D動物壁畫,栩栩如生的大象、犀牛,彷彿衝破牆面,令里民嘖嘖稱奇,成為熱門拍照景點。
其實最早在平面上以3D的手法繪製動物的創作,相信一定讓人覺得很神奇,但是,創作者能夠主張,第一個以這樣的方式繪鯨魚、大象等主題進行創作後,其他人都不能從事這方面的創作嗎?恐怕是比較困難。不過,同樣是鯨魚,用什麼角度、什麼樣的描繪手法比較容易讓參觀者感受到3D立體感,則可能屬於具體的表達,並不是只要是刻意重新繪製,就一定不會構成侵害。畢竟,著作權法要處理的是許許多多不同的個案,我們都需要累積眾多的案例,才能夠把第10條之1所稱的「表達」與「概念」的區別了解得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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