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衛星定位查先生/太太/情人行蹤,是否成立犯罪?被查獲時,辯稱:「我是為了維持婚姻」,還是「我是為了給他好看」,對於犯罪事實認定是否有影響?
2016-05-28 自由時報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連姓婦人利用許姓老公買新車的機會,私下委託通訊行員工到車廠,於車子後保險桿下方安裝衛星定位系統,連婦手機則安裝「衛星定位」App程式,翌日業務員交車後告知上情,許男十分驚訝,憤而對老婆提告妨害秘密;連婦辯稱是怕新車失竊,準備裝好後再講,許男堅持提告,檢方依妨害秘密起訴。
雖然曾經有實務見解認為一方為了查詢對方是否有不忠行為,而在車子安裝衛星定位設備,尚非法所稱「無故」。但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407號判決認為這種行為:
一、隱私權屬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釋字第603號及釋字689號參照),隨著時代的演進及資訊科技發展迅速,不同型態的隱私列入隱私權保障的範圍。
二、GPS衛星追蹤器的存在,會使人自覺或不自覺地對自己行動進行自我設限,而影響個人自主形塑私人生活內涵的自由,因此這種安裝的行為是屬於對人權利之侵擾行為。
三、辯護人雖主張行車在公共道路上並非「非公開活動」。但法院認為,只要活動不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亦即個人主觀上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於公共場域中,亦應賦予個人一定程度之保護,使其有不受他人持續追蹤及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
四、至於「抓姦」可否阻卻違法?法院認為,本法所稱「無故」,其有無正當理由之判斷,須視行為者有無合理化其行為之事由而定,亦即綜合考量行為人行為之目的,行為當時之人、時、地、物等相關情況,及對方受干擾之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之侵擾,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是所謂「正當理由」非謂行為人之行為有其目的或動機良善而定。
有趣的在法院認定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兩人失和早就處於分居狀態,被告說要表示要讓告訴人「付出代價」,其以維持婚姻為由,行長期追蹤告訴人行蹤之實,忽略告訴人個人權利之主體性,對於已有破綻之婚姻關係,可謂是雪上加霜,又認為並無確切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有違婚姻純潔之義務,認被告行為已構成對告訴人權利之侵擾,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雖然高等法院在論述裝設衛星追蹤器屬對隱私權侵犯部分擲地有聲,但對於是否屬於「無故」部分,需考量行為人的目的,好像是行為人若有維持婚姻的「高尚」目的,與行為人要給對方好看,有不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