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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案件辦理經驗分享(1)

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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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中律會訊第十九卷第三期  

筆者在1993年進大學就讀時,第一次擁有個人電腦,也剛好遇到校園在推廣網際網路,透過電話撥接連結計算機中心可以和遠在國外遊學的同學e-mail往返,透過Yahoo!探索國外的網頁,研究所時住進宿舍中更是處於可以免費24小時連線的服務,整天掛在BBS和使用各種網路服務,應該算是第一代網路沉迷的使用者。研究所階段及律師執業時,對於網際網路相關法律議題就投入比較多時間關注,新的網路服務也會積極去嘗試,建立後續提供企業服務及處理與網路有關案件的基礎。

與網路有關的著作權案件,無論是訴訟案件,或新商品或服務的法律風險評估或契約撰擬等非訟服務,筆者個人認為關鍵點仍然在於事實的掌握,對於網際網路發展或技術層面的了解,當然有助於與客戶的溝通與事實的掌握,不過,也不要為了看起來很專業的技術名詞而卻步,因為在網路著作權相關的案件中,有些是本來過去就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只是剛好發生在網際網路這個可以承載著作的不同「載體」上而已。專業學術名詞可以透過網路上像維基百科等初步了解(例如:維基百科上「網際網路歷史」這個條目,即可連結到像是TCP/IP、Web 2.0等條目),通常相關的專有名詞,都找得到初步的介紹,可以再從維基百科的資訊對外延伸閱讀,再結合自身使用網路服務的經驗,應該就不難參與網路著作權相關的案件。考量到非訟服務比較涉及個案的分析,以下即由訴訟案件的角度來分享相關的資訊。

壹、網路著作權訴訟案件類型

不同類型的著作權訴訟,在處理上可能會有不同的策略與應注意的事項,一般來說,大概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網路著作權訴訟,是否構成侵權都是比較容易判斷的,企業客戶比較容易接受律師分析的專業意見,決定訴訟、和解或以戰逼和,當然,這時候律師針對事實與法院判決實務的掌握程度,會是能否取得當事人長期信任的重要關鍵,事實的部分需要當事人配合,對於網路技術方面只要有基礎的掌握(請當事人講到律師聽得懂,這樣才能以適合的方式轉述或做法律評價),配合對於司法實務案件的掌握(通常可以先從新聞事件開始注意,再進行相關判決資料的檢索),將可以大大提高對於網路著作權案件的敏感度。筆者認為網路著作權相關的訴訟案件,除了像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符合第94條之1以下的民事免責的要件、軟體或APP是否屬於第87條第1項第7款視為侵害著作權的電腦程式這種比較特殊的案件外,大致可以分成下述幾種類型:

一、與商業競爭有關的訴訟

隨著2000年網路經濟泡沫化以來,反而多數的企業都逐漸與網路產生關聯,實體世界的商業競爭當然也搬到網路世界上演。目前有不少的網路著作權訴訟,從電視頻道業者狀告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提供延遲觀賞電視節目的服務、App開發者互告抄襲、到個人網拍賣家指控競爭者盜用圖片等,都是源自於商業競爭。筆者常接獲國外原廠或國內經銷商諮詢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也是一樣。因為台灣的商標法、專利法原則上允許真品平行輸入,因此,通常針對非著作權商品,我們還是會從商品的圖片、說明書等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對於真品平行輸入的廠商提起著作權訴訟的方式,減少真品平行輸入的狀況,墊高真品平行輸入業者的成本。當然,反過來我們也會協助真品平行輸入業者如何降低侵權的風險。

有趣的是,這類看似競爭很「尖銳」的訴訟案件,固然有不少最終是透過法院判決處理,但更多的是事前的協商與和解的方式處理。許多客戶其實只是期待透過訴訟或訴訟前的法律行動,迫使競爭對手改善侵權狀況、停止競爭行為或是乾脆相互合作。面對這類的案件,了解客戶真正的需求及可能如何規劃適當的法律行動會是主要的關鍵,是否最後可以成功說服司法機關,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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