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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案件辦理經驗分享(3)

2016/12/01
目錄

本文刊登於中律會訊第十九卷第三期  

貳、網路著作權侵害蒐證

一、如何找出侵權行為人?

網路著作權侵害案件,因為網路具有跨國及匿名的特性,往往第一個面臨的問題,就是不確定侵權人為誰?是否在台灣?通常我們會利用一些既存的資訊來開始訴訟的準備工作,例如:使用者條款或是付款資訊中所提及的服務提供主體的名稱、ID、電子郵件、地址、聯絡電話、銀行帳戶,再透過Google進行相關資訊的檢索,確認其可能真正的身分。筆者即曾由一個個人架設的侵權網站中所留下線索的聯絡人電子郵件,透過該電子郵件在另一個網路論壇中,找到使用者使用該電子郵件向他人留言要取得一些資訊而另外留下真實姓名,再透過該使用者於網路論壇其他發言,再找到另外的電子郵件與聯絡電話,進而確認其身分與地址,當律師函寄送至該侵權行為人手上時,其主動來信表達道歉將負責處理之外,也很好奇我們是如何找到他的。

當然,人因為自己的習慣,往往不自覺地在網路上留下一些資訊,不同的資訊透過Google強大的檢索能力後,都可能拼揍出行為人的真實身分,不過,這也敵不過真正有心犯罪的人。但是,對於一般網路著作侵權案件,網域名稱(Domain)與IP位址的查詢工具-Whois資料庫,絕對是最基礎的工具。前述有提到因為網際網路採取TCP/IP協定溝通的關係,我們在網路上的活動都需要IP位址,而網域名稱則是像yahoo.com這樣容易記的名稱。早期為了讓彼此能夠查詢使用這些網路位址或域名的人的身分,即有Whois資料庫的建置(可直接在Google檢索Whois,即可以連到不少Whois查詢的工具)。

雖然目前有許多的網域名稱的註冊人因個資保護或保密的關係,是隱藏在註冊管理機關或代辦商的名義下,但是,仍然可以尋線找到註冊人的身分,而IP位址則可以先從Whois資料庫查到是由哪一個電信商(IP位址的代理發放機構)發出去給使用者,也可以反應該IP位址使用者的所屬國家(例如:可以查出來是Hinet發出去的,就可以推斷是台灣的使用者),這時候提出告訴、報警就可以由檢警發動向中華電信調閱該IP位址當時的實際使用相關資料,開始整個侵權的訴追程序。

網路上經常流傳透過BT這類點對點傳輸軟體分享侵權著作,並不構成侵權的說法,然而,無論是從蒐證的困難或法律的構成要件的角度,都是可以克服的。台灣亦早已有判決有罪的案件,且認定是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與重製權。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9號:「…被告公開傳輸非法重製之系爭視聽著作,使其他不特定網友得以免費點閱觀看系爭視聽著作,所侵害告訴人之系爭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較被告單純自行重製為重。職是,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使用P2P程式傳輸方式,將未授權之系爭視聽著作下載至電腦,再使不特定網友透過下載點閱,被告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行為,並非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是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法條競合關係、默示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而後者公開傳輸行為較前者擅自重製行為,其犯罪情節較重,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不過,隨著網路上相關證據的浮現,我們仍然可能遇到這些資料只能止步於非真正的使用者(例如:雖然查到IP位址,但是一家旅館或咖啡廳,無法確認真正的使用者),外國的網路平台或服務提供者不願意配合提供使用者的註冊資料,金流所使用的帳戶是第三人帳戶等,有時候不是事事皆盡如人意,被迫要承認確實有些侵權人技術面是高人一等,或是非常善用跨國無法協同處理犯罪的漏洞,這也是從事網路著作權相關案件時必然會遇到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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