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的出現,改變了網路媒介的生態,載歌載舞的影音視頻開始取代靜態的文字照片;方興未艾的直播平台,進一步降低了網路影音的門檻,一旦上線登錄,你我都可以成為網路世界的最佳男女主角,從鏡頭步入手機,再由手機走向世界。
影音視頻融合多種著作
個人創作影音的技術門檻,如今是大大降低了。但不論是一心想成為網紅網美的專業玩家,或是拿影音寫日記的生活素人,在利用便利的設備製作個人網路影音時,往往卻會忽視其在網路上製作、播放影音視頻的一個重要問題:著作權。我們不要忘了,影音視頻這種媒介之所以格外吸引人,正因為其可結合展示多元的表現形式,不論是文字、影像、聲音;而這些表現形式,卻幾乎都是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一旦個人在創作影音作品時使用了非由其自身創作的素材,侵權的風險便油然而生。
幾乎所有著作都能融入影音視頻
哪些影音作品會採用的素材可能享有著作權?這問題看似複雜,但著作權法的分類給我們一個很明確的方向。在著作權法的分類中,享有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大致被分為十種,它們被稱之為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影音作品本身即為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以及電腦程式著作。除了建築著作與電腦程式著作比較難以直接作為影音作品的材料之外(但也不是絕不可能),其他的著作類型,都很容易與影音作品相結合,成為影音視頻的一部分。
音樂最常出問題
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音樂與錄音著作。沒有音樂、沒有音效的影音視頻,看起來是不是感覺乾巴巴的?所以絕大部分的影音視頻都會找配樂,或至少配上一些音效。但我們所使用的「一個」音樂檔案,在著作權法上通常成立音樂與錄音「兩種」著作:詞曲是音樂著作,把演唱錄下來的聲音則是錄音著作。因此當創作者在影音視頻中嵌入一段音樂時,已經構成了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使用行為。如果創作者自己唱呢?那還是至少用到了音樂著作。國外便曾經有兩三歲的小女娃在網路影音中清唱流行金曲,雖然五音不全但天真爛漫的萌樣立刻引起瘋狂點閱,但也引來唱片公司指責侵權的例子。
有些影音網站為了解決使用者上傳的影音視頻中,有太多有侵權風險的音樂的問題,會自行付費給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在該平台上使用音樂與錄音作品的權利(主要是網路上的公開傳輸權),像是Youtube。但是不是所有的影音、直播平台都跟Youtube一樣這麼貼心,把音樂的問題幫你搞定?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此外,除了音樂與錄音領域有較為成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與授權機制外,其他類型的著作,就算是平台想幫忙也無從幫起。因此,不論在影音視頻中跳一段當紅團體的熱舞,或是演一段收視率爆表的戲劇橋段,一樣有侵害他人舞蹈或戲劇著作的風險;若一時詩興大發吟誦上一段「你達達的馬蹄,是我美麗的錯誤」,則又踩到了語文著作。
網紅是非多宜特別小心
可是,現在網路上這麼多影音視頻,使用他人著作情況層出不窮,也很少聽到有人因此挨告,那是不是就不必為了著作權的問題大驚小怪呢?說實在的,很多著作權人之所以容忍網路影音使用他們的作品,無非著眼於其宣傳效果,而且大部分的利用並不涉及商業利益,所以著作權人往往願意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別說「人紅是非多」,就算是「網紅」是非也會變多。如果著作權人發現其著作是被有賺取商業利益的網紅所利用,通常就不會手下留情,而要摩拳擦掌好好來主張一番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