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軟以 75 億美元收購 GitHub」、「亞馬遜計畫以10億元收購網路藥局PillPack」、「金融情報媒體拓展美市場砸錢收購商業新聞網Quartz」看到這類的新聞報導,是不是心理都有些羨慕?現在不用再心酸啦!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曾經在網路上努力過的成果,不管是部落格、網站、APP、FB粉絲專頁、IG、YouTube帳號等,現在出現不少網路資產交易仲介平台,能協助買、賣雙方搓合交易,辛苦創造、累積的成果,不需要大到讓投資人可以看得見,也有機會將這些網路資產找到合適的交易對象變現。不過,要進行一椿成功的網路資產交易,可不是那麼容易。接下來,我們就和讀者們一起來看看法律上的注意哪些事項吧!
一、交易標的是什麼?智慧財產權扮演關鍵的角色
網路資產之所以能夠交易,源自於交易相對人可以取得一定的法律保護與利益,因此,關鍵在於網路資產是否原先即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可以進一步移轉予他人,對於這類無形資產,智慧財產權即為最重要的核心。以FB粉絲團為例,粉絲團的名稱,任何人都可以創建跟你的粉絲團一樣或類似的名稱,先前台灣以分享各類行車紀錄器或網友拍攝影片知名的FB粉絲專頁《黑色豪門企業》即面臨其他人設立同以黑色豪門企業或黑色豪門企業2.0為名之粉絲專頁,在沒有註冊商標取得保護的情形,最多就是檢舉該等山寨粉專內容涉有不法,但卻沒有辦法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如果你是投資人,你會怎麼想?
如果想要自己在網路上努力的成果能夠獲得一個合理的交易對價,先由智慧財產權的角度檢視這些網路資產能夠受到什麼樣的保護就非常重要。智慧財產權通常可區分為五大類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其他,網路資產最容易建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網是商標權及著作權。
商標權保護多數國家採取註冊主義、先申請主義,並不是誰最先使用某一個標示,就只能由最先使用者申請商標,而是由最早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的人取得,隨著網路資訊無國界的傳布,各國紛紛出現許多商標搶註的爭議,有興趣建構自己網路資產的讀者們,最好早點透過商標註冊強化網路資產的保護。網路世界中一個好記的網域名稱或是FB短網址,可以作為行銷使用,同樣具有一定的價值,反之,如果註冊商標卻沒有辦法也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域名,對品牌後續經營也會造成困擾,結合實體世界的商標與網路世界相關域名、網址、帳號名稱等完整的保護規劃,自然可以提升網路資產的價值。
著作權在國際條約的推動下,可說是具有跨國保護的「特權」,而且無須向主管機關登記,即在創作完成時自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我們在台灣創作、發表的部落格文章、上傳至YouTube的影音、IG的照片,因為台灣已加入WTO,可說在WTO會員國都自動受到當地著作權法的保護,是一般個人或中小型企業累積網路資產成本最低的方式。YouTuber、網紅、部落客所累積的各種文字、影音、照片在進行網路資產交易時,都是核心的資產。
然而,網路資產交易時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評估,並不僅在於網路資產受到什麼樣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另一個面向就是這些網路資產中,是否可能含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潛在風險。舉例來說,谷阿莫如果要將其網路資產轉售予他人,雖然說谷阿莫是以「個人」的身分被告,但其訴訟的結果會影響到谷阿莫這個YouTuber最核心的網路影片產製的模式是否合法,相信任何人都不願意接手的是燙手山芋。FB粉絲專頁經常未經授權取用他人的圖片或YouTuber演唱流行音樂但又未支付相關音樂授權費用,也都會影響到網路資產的價值。
二、涉及個人資料的交易,如何符合法律規範?
申請FB粉絲專頁不用10分鐘就完成了,但累積成千上萬的粉絲,並且保持有效的互動,就不是那麼容易了。同樣的,一個網站、LINE社群要累積到一定的會員或成員,也需要投入非常多的努力,這樣的努力自然應該反應在網路資產的估價上。如何將會員、粉絲、互動等轉化為合理的估價,投資人自然心理有數,但只要是涉及個人資料的交易,就非單純僅是經營或管理者的轉換,必須評估個人資料是否可以併同網路資產交易移轉予交易相對人?交易相對人須履踐什麼程序才能合法對這些有價值的個人資料繼續利用?
對於網路資產的交易而言,無論是會員、粉絲或是各類社群成員,只要移轉了該網站、粉絲團、社群的管理者帳號,就可以使交易相對人得以取得、接觸、利用這些因過去經營活動所累積蒐集來的個人資料,但從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角度而言,若不是屬於以併購、營業讓與等方式概括承受該等網路資產,其他形式的交易則可能會被認為是一種「間接蒐集」個人資料的行為(即交易相對人並不是直接由個人資料的「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而是由網路資產的出售方取得個人資料)。因此,涉及個人資料的網路資產交易,至少應注意下述三點:
(一) 原先的個人資料是不是合法蒐集:
個人資料是一種很特殊的無形資產,法律上是一種「資訊隱私權」(人格權),商業上則是經營不可或缺的「資產」,卻非經營者可以完全控制,必須考慮合法性的問題。麻煩的是如果一開始蒐集時並不合法,後續就不可能有合法的個人資料處理與利用。
(二) 網路資產交易是否屬於概括承受:
附隨營業移轉而進行個人資料的移轉,依目前法務部的函釋,並不會被認為是另一個「間接蒐集」的行為,而會當作一開始就因為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而合法蒐集來的個人資料。所以,網路資產交易如果沒有經過適當的交易安排,可能就會面臨到必須重新向相關個資的當事人蒐集的程序,這時候要逐一取得當事人同意的困難度大幅提昇,就顯然不符合經濟效益。
(三) 透過交易取得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網路資產交易的目的:
即令是合法蒐集來的個人資料,並不代表後續只要在蒐集的目的範圍內即屬於合法利用,目前許多網站、APP或社群的隱私權政策中約定的特定目的都過於寬泛,未必依據隱私權政策中所宣示的「特定目的」為利用即為合法。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蒐集時即使當事人同意一個很寬的「特定目的」,會受到前述條文的限制,原則上必須限於該等網路資產本身的營運目的的利用,才符合個資法得合法利用的「特定目的」。
本文發表於會計研究月刊201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