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成合法程序與釐清交易前後法律關係缺一不可
除了網路資產本身的法律問題之外,交易程序有一些基本事項的確認也非常重要,會影響到是否可以合法取得網路資產與取得網路資產後的責任歸屬確認,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和誰做交易?
網路資產往往並非「單一」的存在,而可能是匯聚著不同的權利、帳號、契約關係。舉例來說,很常見網站或APP的主要商標,是以某個股東個人名義申請,而APP的程式是委外請工程師撰寫、內容是由員工或外部合作廠商製作。無形資產若是未向合法權利人交易,其結果通常就是不生移轉的效力。因此,在網路資產交易之前,若是一開始沒有準備,光是弄清楚哪些權利是屬於誰的、可以在什麼範圍內利用、是否可以附隨網路資產移轉,就可能把交易的程序及成本墊得非常高。更不用說網路資產是屬於企業還是個人,可能在程序上的複雜度完全不同。以公司法第185條為例,如果涉及「於出租全部營業, 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 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的情形,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須透過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不是締結契約即可。
(二) 如何完成實際的資產移轉或權限交付程序:
網路資產除了智慧財產權移轉可以明確透過契約(如著作權、營業秘密)或是向主管機關辦理移轉(如專利權、商標權)外,網域名稱的轉讓、FB粉絲專頁、APP開發者或其他各種帳號管理權限的移轉與如何確保交易相對人真正取得完整的控制權能,往往需要依據個案進行細節的約定,尤其是有部分的帳戶可能是與原申請人綁定,還要設計適當的條款避免出現原申請人事後可能透過社群或服務的經營者取回管理權限的條款。舉例來說,不少玩家將知名網路遊戲的帳號透過網路賣得高價,對買方而言,如果單純只取的帳號、密碼,交易完成後以最快的速度更改密碼,如果服務經營者沒有提供更改申請人資料的機制,那永遠都有可能賣方事後提出身分資料向服務經營者證明身分後重新取得密碼。這類型的交易就必須要特別注意網路資產所依附的平台或社群既有的機制,而設計相應的契約條款。
(三) 交易前後的法律關係切得清楚嗎?
「文責自負」這句古語揭示了內容與其創作者難以分離的責任。許多網路資產其實是特定個人或企業的「數位信譽」的重要組成,多數網路資產的交易雙方都希望享受交易帶來的好處,而最好不要有什麼負面的效應,殊不知萬事萬物總是有其正反兩面不同的效益,事前就自己關心的事項盡可能往壞處想,並且在交易契約中事先預留處理的方式,才是避免事情往最壞的方向發展的最佳策略。以對於粉絲具有相當號召力的粉絲專頁或LINE群組而言,網路資產的買方必然希望對粉絲的號召力可以持續,不能左手完成交易,右手即另立門戶拉走既有的粉絲,這通常可以透過一定期間、範圍的競業禁止來處理;賣方也一定希望買方接手後要繼續維持良好的信譽,不能對原有的消費者不聞不問,否則,即使契約中很明確約定責任的分配,還是一樣會有消費爭議產生。理解到網路資產交易的責任不容易一刀切,才是雙方比較容易達成交易共識的關鍵。
四、結語
網路資產交易仲介平台的出現,固然降低買賣雙方在市場搜尋、估值及交易的成本,但最終交易是否順利成功,還是有許多的細節需要注意。就如同大型的購併案件通常會有法律實地查核的程序(Due Diligence,DD),網路資產交易可以說是規模較小的購併案件,若是交易雙方不希望在DD的程序耗費過多的時間與成本,前期的準備就變得非常重要,能夠把網路資產的權利狀態事先匯整、釐清得愈單純(如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與授權都適合移轉、出具有關營運模式合法性的法律意見書等),降低個人資料移轉的合法性疑慮(如在隱私權政策中直接記載得附隨營業移轉等),再因應網路資產的特性設計適當的買方保障機制,就容易說服潛在的買方快速躍過法律這一關,進到商業條件的談判,相信這也是網路資產交易仲介平台努力的目標。讀者們也快來盤點自己是否有適合交易的網路資產吧!
本文發表於會計研究月刊201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