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和其他智慧財產權或有體物一樣,總是會有到底是「誰的」的問題。通常創業的過程中,合作的夥伴來來去去,也可能並不是一開始就設立公司,而是等創業的產品或服務方向大致確定之後,甚至是要開始募資的時候,才設立公司。在設立公司前漫長的期間所累積的「營業秘密」,是不是就是屬於這個創業團隊所設立的公司?答案當然不是。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營業秘密原則上是屬於實際發現、累積、發明、創作的人所享有。營業秘密法有關營業秘密歸屬相關條文規定如下:
第 3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第 4 條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第 5 條
數人共同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分依契約之約定;無約定者,推定為均等。
第3條在談的是「受雇人」職務上或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第4條在於出資聘請他人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第5條則是共同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在創業過程中所產生的營業秘密,大概就可以分成下列幾種:
1.創業夥伴個人先前已掌握的營業秘密;
2.創業夥伴在創業公司成立之前共同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
3.創業夥伴在創業公司成立後以受雇人身分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
4.創業夥伴在創業公司成立前、後以受聘人身分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
5.創業夥伴在創業公司成立之後,以股東或其他非屬受雇或受聘關係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
創業過程中營業秘密歸屬比較複雜、困難的地方在於營業秘密本身就已經很難特定範圍,而在研究、開發、累積的過程中,可能創業夥伴是來來去去,誰對營業秘密有什麼貢獻也很難確定,甚至也沒有簽署什麼文件、紀錄,法律關係並不清楚。知名的電影「社群網戰」所提到facebook在開站後一週即面臨同為哈佛大學學生的溫克佛斯兄弟(Cameron & Tyler Winklevoss)和納藍達(Divya Narendra)便公開抗議祖伯格抄襲他們設立的交友網站「HarvardConnection」,某程度是很寫實的把創業過程各種概念、智慧財產權混雜不清的狀況描述出來,許多抄襲的指控,即是來自於很多人認為自己對創業的過程中有討論或揭露一部概念,即屬於自己的營業秘密,而可以作一些權利的主張,這時候,從一開始即思考營業秘密管理對於創業者而言就非常重要。
比較簡化的方式來切割創業過程的營業秘密管理,大致上就是由創業公司設立劃一條線,公司設立前與公司設立後,公司設立後是比較單純的,就是把所有的法律關係契約化、文件化,儘量讓營業秘密歸屬於公司;公司設立前就比較複雜,因為營業秘密的產出可能是在創業夥伴都沒有特別意識的情況下就產生了,而公司設立之前創業夥伴通常在沒有簽署任何文件之前就已經開始各種的討論與合作,這個階段可能比較重要的就是各種的紀錄。而在預定要設立公司的時候,再一次性的把相關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都移轉予公司,以解決這些歸屬不確定的問題。
益思營業秘密管理雜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