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在網路新媒體「上下游」這篇有關台灣香蕉外銷的報導:「外銷香蕉靠實力!莿桐黃金蕉先天抗寒、管理嚴謹,突破銷日罩門」(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18304/),其中提到:
“台農發日前剛申請黃金蕉的出口專利權,將來其他貿易商皆不可以「烏龍種」名稱出口台蕉。張皓鈞解釋,這是為了保護生產與開發地的權利,強調當前黃金蕉在國際已有小名氣,國內應該管控外銷品質,避免農民一窩蜂搶種、貿易商出口品質參差不齊的黃金蕉,影響認真生產好產品的蕉農,未來傾向由台農發作為單一窗口,發展黃金蕉的海外市場。”
何謂「出口專利權」?
按理說,專利並不會保障任何早已存在的植物及其品種,因此報導所稱之專利,應非指專利法所稱之專利權。相關植物品種的保護,應是申請植物品種權,但經查詢並無發現該品種香蕉申請品種權。既然如此,台農發所謂申請「出口專利權」所謂何指?為何烏龍種香蕉的種植與銷售能被單一企業如台農發公司壟斷?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登記資料顯示,原來台農發早在去年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烏龍文字」以及「烏龍及香蕉圖」商標,指定使用於香蕉。這兩個商標已經在今年2月1日通過審查公告生效。而再進一步查詢,更發現台農發還再接再厲於今年3月26日剛又申請了兩件「烏龍」商標,範圍竟然及於所有的農產品!
台農發申請的「烏龍文字」以及「烏龍及香蕉圖」商標通過後,是否意味著以後沒有台農發的授權,就不能種植、銷售烏龍品種香蕉了?相關商標的存在是否將可能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疑慮?
「烏龍」品種香蕉應如何保護較為適當?
台灣農業的產銷,包括香蕉在內,存在許多問題。透過法律制度來改善、解決,當然是身為法律人的我們所樂見;要利用商標制度也行。台農發當然可以為建立自己的「品牌」而申請商標,但由台農發申請一個已經存在的「烏龍品種」作為香蕉商標,並宣稱以此為手段來確保烏龍品種香蕉的品質,身份不對,也誤用了商標制度。
如果目的在於確保出口香蕉品質,商標法中有一種特殊的商標叫「證明標章」,是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申請台灣米標章,是證明使用此標章之人生產或販售之米飯、米食料理全數使用臺灣米,因此欲使用此一標章之人,其生產、調理、分裝、貯存及營業等場所之現場用米品質規格經抽查或抽樣檢驗必須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所訂「臺灣米標章管理作業規範」。要確保烏龍種香蕉具有某種品質,可以考慮比照台灣米標章申請烏龍品種香蕉的證明標章,而非一般商標。
然而,即令要申請烏龍品種香蕉證明標章,台農發於理、於法都不適當。於理,台農發自己就是香蕉貿易商(即使它是國家隊仍然是營利性企業),自己宣稱可以證明自己品質,形同球員兼裁判;於法,商標法第81條明文規定:「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台農發自己就是香蕉貿易商,顯然屬於依法不得申請註冊之人。
事實上商標法第80條第3項也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與補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提升生產力及產品品質,並建立各該產業別標示其產品原產地為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農業主管機關如果真要努力依法為具有特定品質的台灣農產出口把關,自行或輔導公、協會建立品保制度申請證明標章,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