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讀者都爭相目睹「事件視界望遠鏡」(EHT)計畫在2019年4月10 日晚上公布人類歷史上首張黑洞照片的新聞直播,中研院從10年前電波望遠鏡的建置到2018年4月參與其中三架望遠鏡的觀測,各國投入至少200位以上科學家與諸多的研究資源,對於從小就耳聞「黑洞」、「愛因斯坦」的我們,很有一種參與歷史事件的興奮感。次日「視覺中國」圖庫例行地將該黑洞照片標上著作權宣告對外提供授權服務的新聞,當然很令人掃興,不過,這張黑洞照片的著作權,確實如歐洲南方天文台(European Southern Observatory)所回應,該黑洞照片著作權歸屬於EHT團隊?
第一個問題可以從我們一般人看到這張黑洞照片的「感覺」著手。應該不少讀者會覺得這張黑洞照片很像失焦的照片,而且解析度很低。若是這張照片沒有任何說明地進到智慧財產法院,相信絕大多數的法官都會以「不具創作性(或原創性)」認定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說實在的,不管是作為攝影作品或一般照片,這張實在拍得太遜了。但是,這可是跨國大型計畫逾時10年、超過200位科學家才得以出現在世人眼前的「首張」黑洞照片,要求EHT證明其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會不會太不敬?
第二個問題可以從技術面著手。這張黑洞「照片」是我們傳統意義裡的「照片」嗎?著作權法中的「攝影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我們一般透過「光學」望遠鏡拍攝星空的照片,無疑地應該是在「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照片的範圍,但「電波」望遠鏡並不是透過「光學」成像,而是電波資料的「解譯」所呈現的成果,只是看起來就像是光學拍攝的照片,著作權法應該直接當作照片(攝影著作)來處理?還是要另外當作模擬示意圖的「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來處理?
第三個問題可以從是否是人類的創作著手。傳統的光學照片本來也是自然界既存的景像的呈現,其受著作權法保護來自於攝影師運用其攝影技巧與藝術眼光,所以很常會特別去強調攝影技巧、構圖、光影變化等,作為應受保護的論述基礎。但一般非透過「人類」創作的「猴子自拍照」、「未經處理的衛星照片」、「監視器或行車記錄器影像」則因為並非人類創作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人類科學家透過特殊的電波望遠鏡的陣列、電腦演算法等投入這張黑洞照片的「成像」,是否算是「人類」的創作活動?假若是,那故意將攝影機留給猴子、操作人照衛星、開車等,都可以是人類的創作活動,應該讓那些照片、影片受著作權法保護;假若不是,那麼,這些黑洞照片是不是因為缺乏了人類創作活動,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問題提出來了,答案就留給讀者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