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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賴文智律師應智慧財產培訓學院邀請,進行「娛樂產業所涉之著作權議題」課程授課

2024/11/30

以下是將賴文智律師上課簡報的PDF上傳至NotebookLM進行摘要,基本上,其實是以著作權議題的四大主軸:權利保護、授權、合理使用、侵權進行討論,但Gemini似乎比較沒有辦法從這四個主軸將簡報整理成四個主題,還是以一張一張的簡報為單位在做整理,所以,看起來主要議題就會有點不一樣,但內容還是可以看一下。上課的同學也可以比較一下,AI在沒有接觸上課的錄音,直接由簡報上整理的重點,和實際上課的感覺是否有所不同。由於只有影像的部分簡報頁面,Gemini應該沒有讀出什麼,所以,相信實體上課的同學們應該還是會有更多其他的收獲。

可以先聽聽看NotebookLM整理的英文語音內容,感覺很有趣,很多內容是從簡報裡「猜出」講者可能要講什麼,如果只想知道有什麼問題(答案要自己想)的話,這個英文的語音非常流暢且真的有猜到講者想傳達的內容:https://notebooklm.google.com/notebook/7903b8bb-6893-4dc3-b268-676ef87ab751/audio

資料來源: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24/11/30@TIPA 簡報文件 “241130 娛樂產業涉及之著作權議題.pdf”

主要議題:

  • 娛樂產業涉及之著作權議題概述(包含權利保護、生成式 AI、授權、合理使用及侵權等面向)
  • AIGC 時代著作權歸屬的認定與挑戰
  • 現代複雜契約關係下的權利歸屬問題
  • 娛樂產業授權活動的類型與實務
  • 合理使用原則在 AI 訓練資料合法性上的應用
  • 娛樂產業常見的侵權問題與案例

一、 AIGC 時代的著作權挑戰

  • 傳統著作權法保護人類的創作,AIGC 的出現挑戰了「著作」的定義。智慧財產局認為,僅有「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才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歸屬於投入創意的自然人。而「人工智慧獨立創作」因缺乏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11031)
  • AIGC 產生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關鍵在於人類是否實際參與創作。例如,使用 AI 繪圖軟體將照片卡通化,需視操作者是否有實際創意投入。(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21229)
  • AIGC 雖然對 PGC 和 UGC 造成影響,但三者間會互相消長,而非完全取代。娛樂產業的核心仍以 PGC 為主,UGC 和 AIGC 則改變部分遊戲規則。(資料來源:簡報文件)

二、 現代複雜契約關係下的著作權歸屬

  • 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創作者,但受雇人、出資聘人創作則可透過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屬。(資料來源:著作權法第11、12條)
  • 娛樂產業契約關係複雜,常出現權利歸屬爭議。例如:導演與編劇間的互惠合作、法人委託法人創作、多方參與的影視製作等。(資料來源:簡報文件)
  • 釐清著作權歸屬需注意:
  • 是否符合受雇人或出資聘人創作的條件。
  • 契約約定是否明確。
  • 參與創作人員的認定是否一致。

三、 娛樂產業的授權活動

  • 娛樂產業授權活動依利用型態可分為製作、現場和遠距;依接洽對象和權利類型可分為個別授權和概括授權。(資料來源:簡報文件)
  • 音樂授權是娛樂產業中運作最成熟也最複雜的領域,新進業者容易遭遇版權問題。詞曲、錄音等權利可能分散在創作者、唱片公司和音樂集體管理團體手中,取得授權的門檻高。(資料來源:簡報文件)
  • 集體管理團體以社團法人形式運作,但實際從事營利活動,其決策方式和營利導向可能與權利人和利用人需求不符。(資料來源:簡報文件)
  • 著作財產權人可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授權範圍依契約約定,未約定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資料來源:著作權法第37條)

四、 合理使用與 AI 訓練資料

  • 利用他人著作原則上需取得授權,但大量著作授權不易,合理使用成為關鍵。例如,線上音樂服務平台早期因未取得授權而敗訴,後來轉向授權模式。(資料來源:簡報文件)
  • LLM 大語言模型需要大量數據訓練,但逐一取得授權不可行,合理使用原則成為爭議焦點。(資料來源:簡報文件)
  • 將他人著作用於 AI 訓練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需依個案情況判斷,考量以下因素:
  • 利用目的及性質
  • 著作性質
  • 利用質量及比例
  • 對著作潛在市場和價值的影響

五、 娛樂產業的侵權問題

  • 抄襲是娛樂產業常見的侵權問題,網路時代「接觸」要件難以證明,「實質近似」成為關鍵。(資料來源:簡報文件)
  • 生成式 AI 的普及應用可能使抄襲認定更複雜。(資料來源:簡報文件)
  • 機上盒提供未經授權的網路內容,可能構成侵權。(資料來源:著作權法第87條)
  • 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著作權僅保護具體表達,不保護抽象思想。遊戲玩法屬於抽象方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關鍵在於玩法之外是否有其他具體表達被侵害。(資料來源: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結論:

娛樂產業在 AIGC 時代面臨著作權歸屬、授權和合理使用等多重挑戰。業者需了解相關法規,妥善處理契約關係,並積極參與合理使用原則的討論,才能在保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促進產業的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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