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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委陳瑩張惠妹演唱會的違法直播,看法律給予權利人的武器是否足夠?

2024/12/30

賴文智律師

立委陳瑩在12月29日天后張惠妹《ASMR Maxxx @ Taipei Dome 世界巡迴演唱會》,透過FB直播長達約19分鐘,引起網友留言表達不滿,陳瑩也在直播後約2小時刪掉相關直播影片(當然,並不是事後刪除就不需要負侵權、違法責任)。事實上,隨著演唱會等現場演出成為音樂產業主要商業模式,包括像是舞台劇或電影院這類需要吸引觀眾到場的實體映演活動,也深都手機、社群媒體及高速網路所帶來的侵權風險。以下我們先來看聯合報這則新聞報導:

立委陳瑩直播張惠妹演唱會20分鐘 網轟「帶頭違法」

2024-12-30 00:55聯合報 記者林士傑/即時報導

天后張惠妹(阿妹)連著2個周末攻上大巨蛋,緊接著還要陪4萬名歌迷一起跨年,壓軸的37分鐘全場跳好跳滿,毫無冷場被封為「張惠妹運動會」。民進黨立委陳瑩29日到場朝聖,卻在壓軸以及安可時開臉書直播,時間將近20分鐘,違法舉動成為最壞示範。

陳瑩昨看見阿妹搭著熱氣球升空,即嘗試第一次直播,但沒幾秒就斷掉,當阿妹唱到「三天三夜」時,她再度打開臉書直播,包含後面的2首安可歌曲「別在傷口灑鹽」、「我可以抱你嗎」,直播全程為19分20秒,違法行為讓網友全看傻眼,留言痛批「立法委員帶頭違法,Hen棒」、「可以直播嗎?這樣沒有版權問題嗎?」、「還直播?這素質?」,遭到網友炮轟之後,陳瑩在直播後約2小時刪光所有影片。

不需要律師說明,其實多數的網友,甚至立委本身,應該都知道張惠妹的表演、現場的音樂(詞、曲)等,都是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未經合法授權錄製或公開傳輸,分別會涉及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而且這二條還可以分別論罪。只是因為著作權法這二條的規定都是屬於告訴乃論罪,所以,一般而言權利人,尤其是對於公眾人物,大概不會直接提起刑事告訴。

舞台劇、演唱會或電影院通常會在入口處擺放提醒民眾場內不可攝影、錄音的告示牌,但因為手機這類的隨身通訊工具,實在很難像是進入某些營業秘密管理機制較嚴謹的廠房或機房,一律要求民眾交出保管,這也不適合這類大型演出,短時間大量人員進出的情境。主辦單位可能透過現場人員的巡視,柔性勸導觀眾勿使用手機攝錄影,或要求民眾刪除相關檔案。但畢竟主辦單位不是司法檢調單位,也不是警察,即令是「現行犯」,也無法採取法律上的強制作為,所以,只能以後續可能的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來嚇阻行為人。在過去電影製作發行商曾經希望透過電影法的修法,賦予電影院放映業者擁有可以合法檢查入場民眾包包,以防止攜帶攝錄影設備進場的權力,但因為涉及對於民眾個人隱私權利的影響,且認為透過既有的著作權法的規範即足以保護權利人,並沒有納入電影法的修正。時至今日,這類的立法也顯然不可能再提出,因為科技的發達早已不再需要獨立的攝錄影設備,甚至還有手機廠商是以「演唱會手機」作為行銷宣傳的重點,試問,在這個手機不離身的時代,誰會願意將自己的手機交出來呢?

不過,給予主辦單位或像電影院這類場所主人一些法律上強制作為的權限,這樣的立法方向應該還是可以考慮的。例如:當發現有民眾疑似違法攝錄影或直播時,主辦單位人員可以要求強制保管手機或其他攝錄影設備,待散場後再行向主辦單位提供個人資料後取回,或是當該等違規行為人請出場地,而不會有違約或違法的責任。甚至可以有適當的保存侵權證據的機制,讓民眾因為知道制度上權利人很容易可以行使權利,而主動減少這類違法行為,並不真正是為了要懲罰違法的人,目的是在於讓這類行為消失。

隨著科技的發展,社群媒體對於文創產業也不僅是「敵人」,適當地在社群媒體上傳播,也有助於這類展演活動的推廣,昨天晚上也有許多朋友在FB上發了張惠妹演唱會的動態,這樣的行為看起來是在演唱會的現場拍攝,但因為時間很短,但又能讓社群其他朋友們知悉個人的動態與表達支持的意志,還是受到主辦單位歡迎的。事實上,也有不少現場的展演活動,其實是歡迎民眾在適當的時段,分享活動現場的畫面,開放拍攝等等,因為能搶到某某演唱會的票,本身也是一種社會形象的呈現,主辦單位也知道購票民眾這樣的心理需求,是這類展演活動服務的一環。我們更願意這個議題不是透過法律,而是透過社會的共識,讓違法直播的行為自然而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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