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智律師
據報載網紅電腦王阿達、瘋先生透過網站、YouTube影片,提供有關可以觀看盜版影視內容APP的下載、使用等教學,遭到權利人檢舉,由檢警進行偵辦(聯合報,記者陳宏睿,網紅「電腦王阿達」、「瘋先生」教學看盜版 侵權6億…警抓人)。網紅本身並沒有上傳或分享盜版影視內容,在分享相關教學內容時,也沒有播出完整的影視內容,為什麼會違反著作權法?
這主要來自於民國108年修正的著作權法第87條有關「視為侵權」的規定。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第2項規定,「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基本上,前述第1目「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就像是某一個APP蒐集非常多網路上不明來源、未經合法授權的影音資源,這樣的APP本身就被「視為侵害著作權」;第3目則是如先前檢警已經查獲許多宣稱免費第X台的機上盒業者,有些是自己參與盜錄、上傳節目(如安博盒子)(這是屬於侵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但還有更多則是安裝他人如前述違法的APP提供予機上盒的用戶使用,製造、進口或銷售這類預載違法APP的機上盒,或是將這類違法APP上架至App Store、Google Play等,都是違反第3目的行為;而第2目「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應該就是此次網紅被認為踩線的違法依據。主要可能是因為被抓的機上盒進口或銷售業者產生警剔的效果,而便於瀏覽網路上侵權影音資源的APP也經常收到來自權利人的檢舉,所以,才會改用更迂迴的方式,不再於機上盒出貨時預載前述違法的APP,也不直接宣傳這類違法APP,而是找來網紅幫忙製作教學的文章、影音,讓使用者自己下載、安裝這類違法的APP。這類以教學為名,實則是指導或協助公眾使用這類違法的APP,原先即在立法所禁止的範圍,即令沒有收取對價,只要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都可能構成第8款規定的違反。
而依據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規定,違反第87條第8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有刑事責任的。尤其是網紅若是收費協助相關業者推廣,或是明知道某些APP故意繞過Apple公司審查機制(例如:新聞中所提到多選一、形狀找不同這種好像是小遊戲,但其實採取一定方式解鎖後是侵權影視內容匯整的APP),更容易認定有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8款的主觀意圖,沒有辦法假裝單純是發現App Store或Google Play上的有趣APP而加以介紹,而主張沒有違法的故意。當然,具體個案會有所不同,還是要看最終偵查事實及法院判決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網紅、自媒體在承接相關業配案件時,雖然可能是以個人形象對外,但其影響力究竟是與一般真正的素人不同,法規也在近年逐步加強對於網路及社群媒體經營者及使用者的責任,建議比較敏感的事項還是應該要由法律的專業人士協助過濾,以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煩。亡羊補牢猶未晚矣,趕快檢視自己的部落格或YouTube內容,有沒有類似可能涉及違法的教學或分享,快點移除或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