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從2024年底,新聞報導就陸續出現《丁丁歷險記》版權滿95年,2025年起可無償使用的相關新聞報導。如果看新聞只讀標題的話,那讀者顯然就要被誤導了。因為,我們在台灣讀到這類的新聞,直覺就會認為那《丁丁歷險記》在台灣就可以自由使用,然而,點進去看新聞的內容,你會發現其實整個新聞報導的內容,都有提到「進入美國公共領域」,但正常人是不會注意到這是什麼意思。
如果查詢Google相關新聞報導,可以找到大概是由中央社在2024/12/16所發布的「大力水手、丁丁版權滿95年 2025年起可無償使用」這則報導,後續諸多繁體中文的媒體也跟進報導。而中央社這則報導並沒有錯,我們可以先來看一下報導的內容:
大力水手、丁丁版權滿95年 2025年起可無償使用
2024/12/16 20:13(12/16 22:12 更新)
(中央社華盛頓16日綜合外電報導)許多人耳熟能詳的卡通人物大力水手卜派和丁丁明年1月1日將進入美國公眾領域,意味著無須經過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支付相關費用,就能使用和改編這些角色。
美聯社報導,今年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雖不如去年米老鼠(Mickey Mouse)那般具指標性,但包括多項經典之作,例如「大力水手」(Popeye the Sailor)及比利時漫畫「丁丁歷險記」主角丁丁(Tintin)等人物。
這則新聞是由中央社駐華盛頓的記者「綜合外電報導」(其實就是沒有取得外電的授權,由記者綜合各家報導自行編寫),而作為駐華盛頓的記者,這樣報導並沒有錯誤,而且,報導內容有提及是「進入美國公眾領域」,意思是在美國的記者報導在美國《丁丁歷險記》已進入公共領域,這樣的新聞在美國不會引起誤會。但中央社作為中華民國的國家通訊社,在發布新聞時主要的受眾是華文世界的讀者,新聞標題被省略為「大力水手、丁丁版權滿95年 2025年起可無償使用」,即可能讓讀者產生一個印象,《丁丁歷險記》在全球或是台灣,都已經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可以無償使用。
著作權法雖然作為國際化程度非常高的法律,但各國法制間還是存在一定的不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就是其中一種。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跟美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是不一樣的。若是在台灣,當然不是依據美國的著作權法判斷,而是依據台灣的著作權法判斷。
涉及外國人的著作時,還有一個比較特別的概念是「源流國」的概念,我們先來看一下伯恩公約(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 1979 年巴黎修正案)第5條規定:
第 5 條(保證之權利)
1.及 2.源流國境外;3.源流國境內;4.源流國」
(1)著作人就其受本公約保護之著作,於源流國以外本聯盟各會員國境內,應享有本公約特別授予之權利以及各該國家法律現在或將來對其國民授予之權利。
(2)上開權利之享有及行使,不得要求須履行一定形式要件,且應不問著作源流國是否給予保護。是故,除本公約另有規定者外,保護之範圍,以及著作人為保護其權利所享有之救濟方式,專受主張保護之當地國法律之拘束。
(3)源流國境內之保護,從其國內法規定。但如著作人就其受本公約保護之著作,非係源流國之國民者,著作人應與該國之本國著作人享有相同權利。
(4)源流國之認定如下:
(a)著作係於本聯盟任一會員國境內首次發行者,以該會員國為源流國;著作係於本聯盟數會員國境內同時發行,而該等會員國授予之保護期間乃不相同者,以法定保護期間最短之會員國為源流國。
(b)著作係於非屬本聯盟之任一國家及本聯盟任一會員國境內同時發行者,以該會員國為源流國。
(c)未發行之著作,或著作係於非屬本聯盟之任一國家境內首次發行,而未於本聯盟任一會員國境內同時發行者,除有下列情形者外,以著作人具其國籍之會員國為源流國:
(i)著作係電影著作,且其製作人之主事務所或慣常居所係位於本聯盟任一會員國境內者,以該會員國為源流國。
(ii)著作係建造於本聯盟任一會員國境內之建築著作,或係併含於設在本聯盟任一會員國境內之建築物或其他建造物內之其他藝術著作者,以該會員國為源流國。
感覺很複雜,大的方向就是一個著作在源流國以外,會受到伯恩公約最低度權利的保障,以及當地國著作權法對於國民的保障(即國民待遇原則),而為什麼要知道「源流國」的概念呢?依據伯恩公約第7條第8款,「(8)保護期間一律依主張保護之當地國法律規定;但除該國法律另有規定外,保護期間不得超過著作源流國所定期間。」也就是說,若是一個著作按其源流國的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則即令依當地國法律有比較長的保護期間,在當地國也同樣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
綜合上述的法規說明,我們來看《丁丁歷險記》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依據維基百科的介紹,「1929年1月10日丁丁和他的小狗米魯在比利時《小二十世紀》報上誕生。此後,漫畫中又先後出現了許多重要的角色:包括新的男主角哈達克船長、偵探兄弟杜邦和杜龐,以及向日葵教授。」這表示若以主角丁丁和小狗米魯為主的IP,其源流國應該是比利時。所以,有關《丁丁歷險記》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在比利時以外的國家,是依據當地國的著作權法進行判斷,例外若是依比利時的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其他伯恩公約會員國的國家即令有較長的保護期間,也會隨著源流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屆滿。
據筆者的了解,比利時的著作權法為歐盟體系,應該是著作人終身+70年,因此,《丁丁歷險記》並不是像美國著作權法按首次出版年度計算,而是跟台灣比較像,是按著作人過世後一定期間計算。既然《丁丁歷險記》依其源流國比利時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仍然存續,那麼,《丁丁歷險記》在美國(1989年成為伯恩公約會員國)和台灣(加入WTO須遵守伯恩公約)(皆為源流國以外),即應依據各該國家的著作權法各自獨立判斷。所以,《丁丁歷險記》雖然可能依據美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在「美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但在台灣依據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判斷,要到作者喬治·波斯貝·勒米(法語:Georges Prosper Remi,1907年5月22日—1983年3月3日,筆名艾爾吉)過世後50年屆滿後(在比利時則會是過世後70年),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才會屆滿。
也就是說,《丁丁歷險記》在「台灣」要到2034年1月1日才會真正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在比利時或其他伯恩公約會員國對國民保護期間也同樣是終身+70年,則會到2054年1月1日才進入公共領域),目前在台灣及絕大多數的國家仍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千萬不要掃了一下新聞內容就以為《丁丁歷險記》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在台灣自由利用《丁丁歷險記》相關圖文。事實上,即令在美國利用,恐怕最安全的也只有用《丁丁歷險記》最初發行的第一冊裡的角色人物,還是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期待涉及外國法制的新聞報導,記者擔任的角色並不是只要編譯外電即可,需要意識到不同國家法律規範對於讀者在閱聽時可能受到的影響,必須謹慎選擇新聞標題及內容相關的用語。不然,一不小心好好的新聞報導,對於部分的受眾而言,反而成為假訊息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