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入成大宿舍查扣含有中文MP3音樂檔案的電腦主機,並將十四名學生帶回偵訊,筆者當天晚上由成大BBS知道此一事件後,與同學討論的結果,認為主要的爭議點不是落在這些學生下載MP3檔案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而大學自主權以及刑事訴訟法的爭議。然而,經過媒體的報導及網路的傳播,發現就著作權的問題而言,許多人認為此乃處於灰色地帶的問題,是否違法尚待討論。為避免就著作權的議題在網路的聲浪中被模糊焦點,筆者擬提出以下幾點說明供大家參考。
一、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包括「數位重製」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有部分網路使用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的重製限於有形重製,並未特別規定無形重製,因此,MP3下載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乃是灰色地帶,並無定論。筆者認為事實上「重製」是否包括無形重製或數位重製,目前實務並沒有爭議,從我國法院實務對於光碟月刊案(將BBS文章下載至光碟片中隨月刊發售)到近幾年來層出不窮的大補帖、安裝非法電腦軟體的判決,在在都說明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包括「數位重製」,並無疑義。
二、MP3格式因採技術中立原則無違法的問題
在BBS站上有使用者提出,既然認為MP3檔案違法,為什麼不乾脆直接禁止MP3的技術?或者是為什麼不去抓光華商場那些賣燒錄機的人?就著作權法的角度而言,過去也曾經發生錄音機、錄影機、MP3撥放機…等,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爭議。這個問題目前我國實務上並沒有判決直接處理。從我國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對於提供侵害著作權之工具,並沒有規範的條文,如果參考國內實務見解,若是某一項技術,除了用來侵害著作權之外,也有其他正當用途,像是錄影機一樣可以用來合法錄製有著作權的錄影帶,並非所有的錄影機都是用來違法重製,這時候並不能認為錄影機的製造商或販賣者有侵害著作權,這就是我們說的技術中立原則。MP3技術在這個原則下,也一樣成立,說穿了MP3只是影音壓縮技術的一種,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三、電腦中存放MP3檔案並不代表一定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 著作之性質。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過去著作權法在考量到個人或家庭的使用行為,對於著作的市場影響不大,執法效果亦不佳,為平衡著作之流通與著作權人之保護,對於個人或家庭使用,在合理的範圍內,會被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不會侵害到著作權人的權利。因此,如果將自己買的CD,為了避免CD毀損,而利用轉錄成MP3的方式保存音樂,這種行為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判斷下,可以被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因為利用結果對於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幾乎沒有影響。因此,電腦中存放MP3檔案並不代表一定違反著作權法,仍有合法的可能性。
四、下載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之MP3音樂檔案非屬合理使用
然而,目前網路上或宿舍網路芳鄰上所流傳或供他人下載的MP3檔案,一方面因為MP3多是屬於完整的歌曲,所利用的質量占整個著作的全部,並非一部分,二方面因為下載重製了MP3的音樂,而又未購買CD,顯然造成著作權人收益的減損,已經超出了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所規定的「合理範圍」,最後,下載MP3並沒有任何現實上的需求,並不像為了瀏覽網頁不得不將網頁下載的問題一樣,MP3音樂檔案基本上沒有「技術上必須」的問題。基於以上三點,筆者認為在本案中要主張「合理使用」,顯然有一定程度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