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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翻譯、引用新聞的參考準則

20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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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網路資訊二○○○年十二月號

「小布希當選?高爾當選?」美國總統大選出現了開國以來最不尋常的膠著狀態,遠在台灣的我們,透過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幾乎可以說是即使掌握最新的美國總統大選資訊,哪一州誰獲勝、得票比率,甚至連美國的總統選舉制度都在這段時間被大幅報導。而就網際網路的生態而言,美國總統大選期間,國內新聞網站的流量也大幅增加,顯見利用Internet獲取新聞資訊的使用人口相當多,當然,網際網路上也充斥著各種不同來源的資訊。

在非英語系國家網際網路的發展上,網站內容的經營,常常會將翻譯或引用美國或其他國際性報紙或專業網站的資訊,這些翻譯的資訊,是否都有經過資訊擁有人的授權?未經授權翻譯使用會違反著作權法?比方說,翻譯美聯社有關美國總統大選選情膠著的各州得票情形報導與翻譯紐約時報有關美國總統大選的社論刊登在網站上,一樣都是有關美國總統大選的資訊,但是在著作權法的上地位則大不相同。以下筆者即簡單就網站翻譯、引用新聞提出一些參考準則,供網站經營者參考。

一、新聞報導在著作權法中的地位

新聞報導的流通與民眾知的權利息息相關,具有相當程度的公益性,因此,在著作權法中,新聞報導相較於其他的語文著作,著作權人的權利範圍較小。主要可以從二方面來了解,一是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另外在合理使用的規定上,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也特別規定如下,「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但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

從著作權法的規定加以觀察,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無論加以直接重製、轉載、翻譯,無論是否註明出處,都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不但對於國內的著作有適用,國外的著作也適用此一原則。而什麼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簡單來說,新聞報導的內容,單純是就新聞事件的人、事、時、地、物,加以描述者,就是所謂的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假如有加上記者(或作者)個人的意見或是記者訪問當事人的內容,則不屬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在引用新聞報導時,第一步即須先判斷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

當然,為數相當多的新聞報導除了人、事、時、地、物外,還加上了許多記者的創作,因此,著作權法對於這種具有創作性的新聞報導,仍加以保護,但是為增加新聞報導散布的機會,使一般民眾可以輕易接觸到新聞報導,協助新聞報導散布的業者,可以主張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合理使用,由於此部分較為複雜,請參考以下「外國新聞報導的翻譯、轉載」的討論內容。

二、外國新聞報導的翻譯、轉載

有關於外國新聞報導翻譯的部分,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翻譯是屬於著作權人改作權的部分,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加以翻譯使用,會侵害到著作權人的改作權。因此,假如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而對國外新聞加以翻譯並放在網站上供不特定人下載,則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而我們知道,外國新聞報導多數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因此,若是網站的性質是屬於「新聞網站」、「雜誌網站」,則對於原文新聞報導的轉載,可主張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合理使用,而不會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但是,能否同樣依據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主張將翻譯成中文的新聞報導放在網站上,也是屬於合理使用,就會產生爭議。基本上筆者認為,既然原著作權利範圍必須受到合理使用規定之限制,則因原著作所產生的衍生著作,也應該同樣受到合理使用規定之限制。

就翻譯這個動作而言,單純翻譯而不加以使用,是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舉例來說,一個外文系的學生為了練習英文,每天翻譯紐約時報的一則報導,假如該名學生沒有將 所翻譯的文章加以散布、使用,雖然未經紐約時報的同意而進行翻譯,但是也不會被認為是侵害改作權。而在翻譯外文資料並放在網站上的行為,既然放在網站上的行為可以被評價為是合理使用,也就不會發生侵害改作權的問題了,因此,筆者認為新聞網站若將外國新聞報導翻譯成中文,放在網站上並載明出處,只要新聞來源或是著作人沒有特別聲明不許轉載外,是可以合法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主張合理使用的。

至於將國內新聞報導收集、整理、轉載在網站上,事實上與外國新聞報導的轉載相同,原則上只要新聞來源或是著作權人未特別聲明禁止轉載,一樣可以利用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主張合理使用,不過應該注意的事,不要把發表在網路上的新聞,當然的當作允許自由轉載的著作,據筆者所知,國內各大報網站的著作權聲明中,通常都明白表示禁止他人未經同意轉載網站上的新聞報導,讀者應該多加注意。

三、利用新聞標題超連結的方式轉載

如果不將新聞報導的內容重製到自己的網站上,而單純重製新聞標題,而以超連結的方式,連結到原報導所在的網頁,這種作法是否合法?首先,將新聞標題加以重製,因為新聞標題太短,而且只是針對新聞報導的內容簡短描述,因此,會被認為不具有創作性,非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因此,將新聞標題重製放在網站上,是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的。

而超連結則是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運作的基本方式,利用超連結指向原報導所在位址,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必須要注意的是,國外業者針對視框連結(frame link)、深入連結(deep link)…等連結方式,認為會有可能影響到使用者對於網頁著作人的誤認或是導致網頁廣告收益降低,而發生不少爭議案例,建議讀者在利用超連結時,最好採用另開新視窗或是將整個視窗取代的方式,不要用視框連結或其他會讓使用者誤會的作法,否則很可能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疑慮。

四、國內外新聞的搜集、整理的成果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對於國內外新聞加以搜集、整理,事實上也必須要花費相當的人力、物力進行資訊的檢選、過濾,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的規定,「Ⅰ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Ⅱ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假如是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可以獨立取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不過,必須注意的是,著作權法仍然強調必須就資料之選擇與編排具有「創作性」始加以保護,假如創作性太低的話,也是一樣不受保護,他人可以直接重製您整理、搜集的成果,而不會有侵害您的著作權的問題。

舉例來說,假如筆者將網路上「中時電子報」、「聯合新聞網」、「明日報」、「資傳網」這四個新聞媒體,利用「網路&法律」進行檢索,將所有相關報導全部都加以搜集,並依據報導日期加以排列,就資料的選擇而言,只是搜尋引擎比對的結果,筆者根本沒有特別創意,就新聞報導的編排而言,筆者只是依照日期排列,任何人都想得到,像這種情形,即使筆者花了相當多的時間、精力在搜集這些新聞,也是一樣沒有辦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建議讀者在搜集、整理相關新聞時,也應該注意在新聞的選擇及編排上,要融入自己的創意,才能利用著作權法保障自己努力的成果。

五、建議的解決方案

目前Internet上的資訊,中文僅佔不到4%的比例,對於目前中文資訊過於貧乏的情形,透過國外新聞報導的翻譯、轉載來增加網站的內容,非但使網站因而受益,也讓使用中文人口不致因為語文的障礙,而自外於世界潮流的發展。在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情形下,能夠取得國外新聞報導來源授權翻譯是最好的情形,國內大部分的新聞媒體從平面刊物時代,就已和國外相關媒體進行合作,自然不是問題,然而,這種授權合作模式,所須付出的權利金加上翻譯所需的人力、物力,恐怕不是一般網站所能負荷得起,因此,如何在合法的情形下,引用國外新聞媒體的報導,是相當重要的問題。

(一)用另一種方式表達

由於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表達(expression)」而不是「思想(idea)」,因此,筆者建議有心從事國外新聞報導翻譯轉載的網站,可以透過閱讀原始的外文資訊,再將其所欲表達的「思想(idea)」,另外以自己的理解「表達(expression)」出來,若能夠透過電腦業界所謂的「潔淨室(clean room)」的程序,使得最後從事寫作的員工,沒有接觸到最初的外文資訊,而是透過另一個直接接觸外文資訊轉述其所表達的「思想(idea)」,更可以避免侵害著作權的疑慮。這種方式比較大的疑慮在於透過寫作者用不同的方式表達,很可能會產生與原始報導不一致的情形,建議最好在中文報導下方加上相關連結,提供國外原始新聞報導來源。

(二)以中文摘要的方式呈現

        將外文資訊利用中文做摘要,再於摘要下要利用超連結指向原始的新聞報導,使用者可以初步了解該則新聞內容主要牽涉到的範圍,若有興趣則進一步點選超連結,閱讀完整版的外文新聞報導。當然,這種方式仍然對於有語文障礙的使用者不是非常方便,不過,仍能協助大部分的使用者利用中文摘要,迅速過濾不必要的資訊或找尋自己有興趣的議題,對於使用者仍有一定程度的吸引力。目前國內像是PCHome Online、Infopro…等網路新聞業者,都有利用此種方式,讀者可以直接上這些業者的網站參考他們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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