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知識分享 > 兩岸新創企業設立及募資淺介及比較(五)

兩岸新創企業設立及募資淺介及比較(五)

2015/07/27
目錄

(三)、中國大陸新創企業募資淺介-眾籌

眾籌,泛指集中大眾的資金、能力和管道,為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等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於2009年在國外興起,2011年開始進入中囯,2011年上線的天使匯成為國內首家股權眾籌平臺。目前股權眾籌分為有擔保與無擔保兩種專案,按其營運模式,又分為憑證式眾籌、會籍式眾籌與天使式眾籌三種。由於存在非法集資、合同詐欺及股權眾籌平臺權利義務模糊等問題,因此投資人需要承受風險極大。有鑑於此,由中國大陸中央銀行會同有關部委牽頭、起草、制定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基本法”,2015年7月18日對外發佈《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其主要內容包涵如下,但細節仍有待各單位修改相關法律規範,但其後續相關法律發展,實值得關注: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資訊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資訊仲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品質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援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路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援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協力廠商支付機構和網路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援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管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管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機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援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資訊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援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資訊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資訊服務、互聯網資訊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援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資訊交流平臺,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援大資料存儲、網路與資訊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用平臺。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征信業務許可。支援具備資質的信用仲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訊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諮詢等仲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兩岸新創企業設立及募資淺介及比較(一)(二)(三)(四)(五)(六)(七)

請輸入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