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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套餐式的權利管理制度
盤點作業的執行,不僅要作為數位化成果授權/釋出的基礎工程,更重要的是清查數位化成果的利用現況與利用計畫,是否與各計畫單位已取得的法律權源相符,若不相符則須強化權利基礎,以彌補權利缺口,或調整利用狀態,避免對數位檔案的處分效力處於不確定、不安定的狀態,甚至侵害他人權利。例如即僅取得權利人就素材予以數位化之同意者,對於數位化成果上網或後續利用就要採取謹慎的態度──進,須積極取得權利人就上網以及後續利用另為授權或同意;退,則應考慮將數位化成果的利用狀態與利用計畫控制在典藏或單位內之查閱參考。
具體言之,由計畫單位就數位化成果取得對外獨立授權的法律地位,固然可直接形成強大的擴散效果,但亦須配合密度極高的盤點作業,此密度包含事實調查、法律分析、釐清並取得必要權利的時間、人力、專業能力以及極強大的經濟後盾,因此各計畫單位在數典計畫執行之前,就應先行評估數位化成果以及單位主體本身的性質,規劃合宜的利用政策並時時檢測利用現狀,必要時即應下修利用目標,以緩和盤點作業的各項執行成本;反之,若評估數位化成果僅適於典藏,則盤點作業可隨之降低密度,僅須執行到權利項目的初步分析及定性,無須全面性地調查各種權利狀態並取得完整處分權能。因此,以盤點核心作業為中心向數位化流程的前段及後端發展,尚包括各計畫單位的就數位化成果所為之的利用政策規劃,盤點作業密度之擇定,權利漏洞填補方案或利用政策之調整彈性,避免法律風險增加或計畫資源的過渡浪費。這就是以權利盤點作為「主菜」的權利管理「套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