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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戰爭再起—由歐盟法院同意權利人訴請ISP封鎖kino.to網站判決談起(下)

20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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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於TIPA電子報,2014年12月(https://www.tipa.org.tw/p3_1-1.asp?nno=225) 

三、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我國著作權法並無如前述案例中所提到歐盟著作權指定第8條第3項對於「中間人」聲請禁制令之明確規定,至於我國著作權法第90條之4以下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相關規範,乃是「民事免責事由」,而非法律上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有採取一定作為的強制規範,自然不足以作為權利人向法院提出任何請求之依據。類似的禁制令規定,美國著作權法第502條則有法院可為防止或避免著作權侵害而核發暫時或永久禁制令的規範1,但亦未明確將「中間人」單獨列出,而是以「the person enjoined」,比較概括地描述。

不過,我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其實很接近美國第502條規定,有關排除或防止侵害的部分,接近永久禁制令,而搭配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有關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規定,則接近暫時禁制令。由前開kino.to網站案例的介紹及美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吾人可以發現,若將前開條文解釋為「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之情形』,得請求『相關當事人』排除之,有侵害其權利之虞『之情形』,得請求『相關當事人』防止之」,則現行著作權法的規範,本身即「可能」作為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一定作為,以「排除」或「防止」既存或可能的著作權侵害之請求權基礎。

然而,在這樣的解釋之下,吾人還是會發現一個問題,就是到底單純提供連線服務的ISP業者,像是中華電信提供客戶光纖上網服務,可以任意連結到網際網路上的任何網站,當然包括侵權網站,是否會讓中華電信成為網路上特定侵害著作權行為之「相關當事人」,而使權利人得以透過向法院提起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的訴訟,請求中華電信停止提供其客戶存取某一特定網站或網頁?

以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四種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類型,若是屬於快速存取、資訊儲存或是搜尋服務,因為業者所提供的服務與該侵權行為之持續或擴大有關,因此,應該較容易適用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為侵害之排除或防止,但連線服務則同樣可能面臨到前述權利人要求UPC電信公司進行防止客戶連線至kino.to網站的爭議,因為二者間確實沒有特別的法律關係存在,而就算是單一的連線服務提供者禁止特定網站的存取,但還是有其他連線服務提供者會提供服務。甚至在kino.to網站這個案例中,kino.to網站關閉之後,又再出現kinox.to網站提供相同的服務,透過法院的判決封鎖特定網站,若以權利人耗費如此龐大的訴訟資源,相較於最終侵權網站還是換個域名繼續提供服務的結果,顯然並不是一個有效保護權利的方式。

四、結語

相較於國內的著作權人比較傾向訴諸主管機關修法的方式,筆者認為kino.to網站這個案例中權利人的努力,非常值得國內的著作權人學習。如何透過既有的著作權法制,追求著作權的保護,也讓法院有機會進行在網路及數位環境下著作權保護與資訊自由的衡平判斷,應該是著作權法在地化的重要過程,跳躍式的希冀透過立法遊說,難免會與社會上其他不同意見團體發生衝突,這也不是要求智慧財產局硬起來保護著作權這樣的訴求可以解決的。

就kino.to網站這個案例對於國內著作權法制的啟發而言,筆者認為著作權法第84條這個由傳統民法所有權衍生的侵害排除及防止的請求權,在進入網路及數位時代之後,完全彰顯出著作權作為一種無體財產的特殊性,很值得吾人重新檢視與應用。誠如歐盟法院的意見,其實,吾人無須事前地過度限縮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的主體的範圍,倘若權利人認為有其必要,而其所提出之排除或防止侵害的方法,若是對於人民資訊自由有過度的防礙,或是可能造成網路服務提供者需有不相當的成本投入,則可由法院依個案決定是否准予排除或防免侵害,相信對於爾後若在與網路服務提供者有關的立法討論時,會有更積極、正向對話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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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U.S. Code § 502 – Remedies for infringement: Injunctions
    (a) Any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of a civil action arising under this title
    may,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498 of title 28, grant temporary and
    final injunctions on such terms as it may deem reasonable to prevent or
    restrain infringement of a copyright.
    (b) Any such injunction may be served anywhere in the United States on the
    person enjoined; it shall be operative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and shall
    be enforceable, by proceedings in contempt or otherwise, by any United States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of that person. The clerk of the court granting the
    injunction shall, when requested by any other court in which enforcement of the
    injunction is sought, transmit promptly to the other court a certified copy of
    all the papers in the case on file in such clerk’s 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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