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啟航電信也參加台灣的4G大戰,雖然4G的頻譜競標成本很高,但為吸引客戶啟航電信與其他搶先開台的電信業者相同,都推出4G吃到飽方案。正在評估優惠期間結束後是否續推吃到飽方案時,卻發現新聞報導指出因各家業者4G方案退場時間接近,公平交易委員會將介入調查是否有聯合行為。小亮嚇了一大跳,總經理也非常緊急地找小亮問清楚,究竟聯合行為是什麼以及該如何避免,請小亮盡快提出解決方案來避免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難道電信業者有共識地因成本的考量而不繼續推4G吃到飽方案,就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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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公平交易法有關「限制競爭」行為,包括:獨占、結合與聯合行為。聯合行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即為避免本來具有競爭關係的事業,以各種方式合意不為競爭,影響市場供需藉以取得利益的行為。
簡言之,如果市場上競爭的事業之間,相互達成對於產品或服務價格、生產數量、服務時間等協議,可能會造成各事業因缺乏競爭動機或為避免因競爭行為遭致不利益,而不再提升產品或服務的品質或降低價格;對消費者而言,即無法享受到市場上自由競爭,而可挑選不同價格、不同品質產品或服務的利益。當然,在市場上相互競爭的事業間,透過契約進行各種合作的可能性很多,並非只要外觀上事業間有共同的合意不為競爭即不必然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聯合行為,關鍵點仍在於該行為是否「影響生產、產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以台灣提供4G的電信業者若在相近時間停止提供吃到飽方案為例,吃到飽方案作為一種吸引消費者儘速申辦4G服務,顯然「聯合」退場會造成消費者選擇受限。但關鍵點在於是否幾家電信業者間有「共同退場」的「合意」(即大家無論是明示或默示的合意不在台灣市場提供吃到飽方案)。由於公平交易法對於聯合行為的處分相當重,因此,通常市場上競爭者間多是私下運作,很少會締結「契約」,至少不會明顯留下證據,多數的情形要證明有「合意」存在一定的困難,一直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調查聯合行為時最大的痛腳。
然而,104年2月修正公告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新增有關「合意」的推定規定,「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亦即,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依據其他的間接證據或資訊,「推定」競爭廠商間存在聯合行為的「合意」。法律上的「推定」,雖然可以舉反證推翻,但實際上多數人都很清楚,要證明自己「沒有做」什麼事,是非常困難的。以這則案例的情形,在台灣4G電信業者僅有少數幾家,若退場時間很接近,確實容易被認定為「聯合行為」,作為企業法務,小亮應該對公司採取什麼樣的建議比較合適呢?
我們可以想像,在與其他電信業者實質上沒有任何聯繫的情形下,若非自行評估電信費用方案,很容易陷於進退兩難的情形。若依據原先預定的時程停止吃到飽的方案,很可能各家「剛好」不約而同的停止,反而外觀上即變成「共同退場」,但如果是繼續推動吃到飽方案,又可能各家「剛好」不約而同的延續吃到飽方案,到底該怎麼辦才好呢?
我們可以回到公平交易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立法目的,亦即,關鍵點在於公司政策決定的獨立性與行銷規劃的延續性,舉例來說,公司何以決定要停止或延續吃到飽方案的推動,可能是緣於已達成預定的客戶招攬目標,或是吃到飽方案對客戶吸引力未如預期想像,而決定行銷方案的停止、延續、調整、加碼等。若可證明其作成決定並非基於與其他業者間之「合意」,甚至再更積極一些做出除了吃到飽之外的其他行銷方案,例如:有些電信公司推出每月傳輸資料量若未使用完畢可以向後延展的方案,對於多數擔心用量超過,但其實平常並不會有太大傳輸量的4G用戶而言,即具有相當大的吸引力,配合較低的優惠價格,遠比吃到飽方案為佳。相信即令是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調查,亦無須擔心會遭不利的處分。
參考資料
4G優惠方案 公平會續查
2014/11/03中央社記者吳靜君
電信業4G優惠退場延期,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表示,就是維持現狀,不會影響市場競爭,就比較難構成聯合行為;不過退場時間若相近,公平會仍然會調查聯合行為。
電信三雄4G吃到飽已經到期,中華電信在網站公布「在新方案尚未公開前,原有4G極速方案繼續適用」,遠傳電信與台灣大哥大也跟進。由於原先吃到飽的方案,退場時間十分相近,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立案調查,4G吃到飽的優惠退場時間是否有聯合行為,連同iPhone 6綁約價格一起查。
不過,4G吃到飽的優惠,電信三雄宣布延期。吳秀明認為,不退場只是維持現狀,不會影響市場競爭,因此比較難構成聯合行為;但是如果電信業者的延期(退場時間)相近,公平會仍會調查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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