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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接受雜誌專訪的著作權,是屬於記者還是受訪者所享有?

2014/10/30
目錄

案例

創意總監勛哥接受業界知名的廣告雜誌記者專訪,小亮剛好有空也在旁看勛哥大談廣告創意人的養成與自身在這個產業打滾十數年的經驗。訪談完記者請勛哥在同意受訪的文件上簽名,勛哥看到小亮在場,就順便把同意書給小亮看一下。小亮提醒勛哥專訪的內容著作財產權約定屬於雜誌社所享有,勛哥認為訪談的內容是自己多年的經驗累積,若屬雜誌社所享有,不是之後自己就不能用了。勛哥馬上跟記者說同意書的部分有些問題,是否可以跟雜誌社溝通一下,把著作財產權這部分修改一下,記者同意雙方之後再聯繫確認同意書的事宜。勛哥請小亮幫忙聯絡處理這件事情,小亮應該要怎麼協商這件事情才好呢?

解答

雜誌社安排記者對於特定領域知名人士進行專訪,對於雜誌社而言可增加雜誌報導的深度或廣度,對於該知名人士而言則有個人宣傳或是理念推廣的作用,因此,通常在約訪時都是一拍即合。不過,當談及著作權的問題時,恐怕大家都是面有難色,若是受訪者要求要審稿、主張著作權等,大多數的記者恐怕只能暫時拿公司政策、法務不同意等制式的理由抵擋一下,再施展「拖」字訣,等報導刊出「生米煮成熟飯」之後再行聯絡,大部分的情形都是不了了之。

筆者相信無論是受訪者或是記者都有自己的苦衷與考量,但回歸到著作權的角度來看採訪報導這種特殊形式的著作,確實可能有不同的著作權歸屬的情形,值得我們花一些時間了解,或許有助於讀者們處理進行審稿或著作利用授權或歸屬的協商。大致上採訪報導依其著作權歸屬或利用情形,可分為下述幾種:

  • 問答式的採訪報導:記者以預擬問題或臨場發問的方式,引導受訪者陳述自己的經驗或對特定問題的看法或回應,一問一答之間構成一個完整的著作。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受訪者以口語有系統的回覆問題,而非單純的日常對話,應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而記者無論是針對問題順序、調整修改受訪者口語成為較易閱讀的文字或是通篇採訪報導的調整,均應肯定記者在創作上的投入。在不考慮其他契約約定的情形下,這類採訪報導應該屬於受訪者與記者的共同著作(通常記者是受雇於雜誌社,因此,相關著作權可能是歸屬於雜誌社所享有)。 
  • 引述式的採訪報導:記者可能針對特定主題對於單一或多數的受訪者進行訪問,而由記者以自己對該主題的了解與想法,將受訪者受訪內容穿插在採訪報導各處。這類的採訪報性質上應該是記者個人的創作,而受訪者雖然可能就其受訪的內容享有著作權,但其同意受訪本身可視為對於該等完整或片斷內容供記者撰稿使用的授權,或是可直接以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合理引用的規定處理。

若屬於「問答式的採訪報導」,因為該採訪報導有相當大可能性受訪者可以主張其為著作權的共有人,在沒有簽署相關同意書的情形下,受訪者可能就記者有關其受訪內容整理或修改是否有毀損其名譽(著作權法第17條),或是是否同意該採訪報導的刊出(著作權法第15條),甚至是後續刊出時的重製、公開傳輸等,都有可能主張權利,為避免後續的爭議,最好簽署相關的同意書或授權書,如未簽署此類文件,則受訪者要求審稿或是在刊出前表示意見,酌情予以配合可降低相關爭議的可能性。

至於「引述式的採訪報導」因為著作權原則上是屬於記者的,所以,比較沒有前述受訪者可能行使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的風險,只要確保採訪報導的內容不致有扭曲不實影響受訪者的名譽,記者確實可以比較大膽的拒絕受訪者有關審稿或是要求取得授權的請求,只要確保下次有求於受訪者時,受訪者不致拒絕即可。

因此,小亮在這種情形下,可以先向記者打聽一下未來採訪報導呈現的形式,若屬於「問答式的採訪報導」可以比較有立場協助勛哥爭取權益,若屬於「引述式的採訪報導」則可委婉的告知勛哥儘可能溝通在刊出前先提供稿件過目,若沒有特別錯誤或曲解之處,就尊重記者的專業吧!

參考資料

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19條:「Ⅰ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Ⅱ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Ⅲ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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