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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發現有他人註冊近似商標,可以採取什麼行動?

2013/07/25
目錄

案例

友安在雜誌上看到有廠商廣告「安康」牌床墊,認為這樣涉及侵害「福安康」的商標,即委請律師協助發律師警告信函。律師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後,發現該廠商前幾個月已申請「安康」商標,但尚未核准。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廠商取得商標權?

解答

事實上,益康公司既然已申請取得「福安康」商標,他人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若申請近似的商標,通常商標審查官不會核准其商標申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我國商標申請將是否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前案商標列為實質審查要件,故多數相似的商標在審查階段即會遭到核駁的處分。

不過,是否近似或是否會構成混淆誤認,在個案時總是存在相當的爭議空間,並非我們主觀認為是近似或會構成混淆誤認,該個案的商標審查官亦採取相同的認定。為避免商標審查官認定有疏漏,商標法設有異議制度,任何人均得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就不應核准而准予註冊商標之案件提出異議;若是超出前開異議期間,則僅能由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申請或提請評定。

由於目前商標法並沒有在進行商標審查階段,商標權人即可針對他人近似之商標申請案提請救濟的程序,因此,最多就是在知悉有近似商標申請案存在時,發函予智慧財產局轉予承辦該案件之商標審查官注意,但這並不是正式的程序。建議商標權人在知悉有他人近似商標申請的情形,可以委請商標代理人代為留意商標公報,在該等近似商標申請案核准註冊時,把握3個月的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當然,也可以事先發函要求該涉有侵權之人停止利用商標,因為申請商標或使用自己申請中的商標,並不當然表示沒有商標侵權的問題,友安還是可以把這樣的案件當作一般商標侵權的案件來處理,以維護公司的權益。

參考資料

商標法第48條:「Ⅰ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Ⅱ前項異議,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為之。

Ⅲ異議應就每一註冊商標各別申請之。」

第50條:「異議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除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外,依其註冊公告時之規定。」

第57條:「Ⅰ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Ⅱ以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評定,其據以評定商標之註冊已滿三年者,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三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之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之事證。

Ⅲ依前項規定提出之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第58條:「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Ⅱ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係屬惡意者,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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