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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直播的紅線-開放與管制(上)

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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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視通緝犯在警局開直播警員還秀槍把玩遭記過兩次》、《林俊傑新歌演唱會「沒有尖叫聲」33平台直播零觀眾》、《柯媽直播網紅爆柯P親赴簡余晏家慰留》、《直播主「街頭抱抱」遭女方男友暴打! 瀏覽量創新高…不告了》、《王祖賢定居國列台港陸直播被轟到道歉》、《長榮航空勞資協商拒旁聽直播氣氛緊繃》、《食藥署查直播拍賣業者商品標示100%違規》、《被王炳忠直播搜索調查局開會檢討》……透過Google以「直播」為關鍵字檢索新聞,高達390萬筆,每天都有網路直播相關的新聞充斥版面,也突顯網路直播在近年投資熱潮下,已成為生活的日常。「直播主」、「網紅」、「斗內」、「乾爹」這些由中國大陸傳來的用語,相信網友也都不陌生。這麼多直播相關的新聞,也代表著直播現象對社會生活動擾動,到底直播的法律界線在何處?以下嘗試以幾個對網路直播特性的觀察,作為討論直播相關法律規範的方向:

一、「公私不分」的網路直播世界

藉由網路直播窺看他人的不同生活,這是不少直播主、網紅即令直播影片看起來很不專業,仍然吸引許多人觀賞的重要原因。路上看人拿自拍棒,邊走邊說,別問,一定是直播中;賣場、餐廳也常見直播主帶了設備就自顧自地開始介紹起來;在家中或宿舍開直播,不小心把家人或舍友服儀不整的畫面流出去,也所在多有。原先以「我」為中心的網路直播,因為個人難免會與他人互動或出入不同的場所,而可能產生不少爭議。

從法律上來看,比較容易發生的問題,包括:

1. 本來不應該被揭露的,因為直播被公開

像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含有他人個人資料的資訊對外公開、未經同意將他人營業秘密曝光、刑法有關妨害秘密相關罪責,也會對於拍攝他人非公開場所的活動、或是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影的程序或不得拍攝的軍事或其他場所等直播活動,都是屬於這一類的爭議。

2. 私領域無妨但公開利用或散布則涉違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禁止散布或播送有害於兒少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網路內容、在自己家中唱歌OK,但透過網路直播則另涉公開傳輸行為,需取得相關詞曲利用授權。

私領域行為透過網路公開,法律上即可能認定其屬於公開、散布之行為,即令直播主認為只是個人日常的一部分,直播就是在展現個人的生活,有什麼不可以。這樣忘記「公」與「私」情境的不同,即很可能為直播主帶來法律的責任。不過,這樣的特性主要是來自於「個案」的違法,原則上個案處理即可,法制上不需要也不可能要便利他人網路直播,而忽略對於隱私、營業秘密、國防機密等法益的保護。

二、「即時」、「互動」-難以事前控管

網路直播相對於一般的大眾媒體,「即時」、「互動」是很重要的特色。正如同過去新聞台開始流行SNG車現場連線實況報導之後,經常發生令觀眾們傻眼的內容,例如:對著戴眼鏡的學生問,請問你有近視嗎?對著牛問,請問你昨天為什麼要撞人?為什麼觀眾們會對於記者採訪時所出的差錯那麼「關注」,主要是來自於對「專業」的期待與失落。而直播主與網友的互動更是經常擦出火花的原因,互動是網路異於其他大眾媒體的特色,直播的互動則是真人線上即時進行,粉絲的提問與質疑,直播主現場即時的反應都難以控管,加上社群易受情緒及不當言詞的影響,連AI聊天機器人上線不到24小時就可以被網友們教壞而緊急關閉服務,可遑論一個個活生生的直播主在面對諸多網友時,一個不當的舉措就容易引發難以收拾的事件。但在網路直播的世界,這種未經事前檢視、真實呈現未經後製、無法預測事件的內容,正是吸引人的特色。

「即時」、「互動」的特色,使得網路直播很難以現行對於媒體的管制加以處理,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求電視節目必須分級,但網路直播內容則難以依同樣標準要求,事前的控管機制對於網路直播可說不存在任何可行性。雖然網路上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但直播若內容未另行儲存供事後播放,則其播出後未即時側錄,是難以取得證據,或許也是這樣的特色,讓直播主更容易大膽地挑戰法律的規範,網友互動時也是百無禁忌,也間接造成一般人所認知的「網路直播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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