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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r使用電腦字型製作影片字幕的著作權問題—看看智慧局的函釋能夠幫上什麼忙?

2018/08/31

這幾天FB一直瘋狂洗版的「影片用「新細明體」要付錢!台灣YouTuber遭大追殺」新聞(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29/1419907/),因為直接涉及特定廠商,不是那麼適合表示意見,但實在太多網友關注了,只好幫忙整理一下過去主管機關針對類似案件曾經表示的意見,供網友們參考。

最早的電腦字型的函釋,是內政部時代針對電腦字型是否可能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的函釋,其主要內容摘錄如下: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305號

令函要旨:台端函請釋示有關藉由電腦程式設計操作繪製所成之繪畫、法書(書法)或字型繪畫等是否為美術著作之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明示繪畫、法書(書法)或字型繪畫係屬美術著作。復查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件,係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所謂「書法」係指就文字以個別獨具之技巧予以書寫之創作,前經本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內著會發字第八五0二0二0號函釋在案。「字型繪畫」亦屬繪畫之一種,係指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例如印刷上經常使用之無著作權之明體字或宋體字,故字型繪畫是指整組字群整體性之繪畫,係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之藝術創作。

其中個人覺得最重要的意見有二點,一是電腦字型可以以字型繪畫,即整組字群整體性之繪畫,以整組字群的文字當作素材的一種美術著作;二是印刷上經常使用的明體字或宋體字,因為不具有原創性(非常古早就開始在印刷使用的字型),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後續內政部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3775號函,亦依上開函釋,進一步認定「篆刻字彙」(即早期篆刻業者用以輔助刻印的電腦字型),應可以字型繪畫的形式列入美術著作的保護。

接著是有關幾年前網路上很流行使用的康熙字典體的著作權問題,智慧局於民國102年7月18日以電子郵件1020718b函釋,「…按《康熙字典》係於清朝康熙55年(西元1716年)間編纂而成的字典,其字體已成為公共財,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來函所述字型設計師將《康熙字典》之字體掃描、軟體自動描邊、自動或手動刪除雜訊後集合成字型檔案,如未加入新創意,則該等字型僅係《康熙字典》字體之重製,不會因此享有著作權。惟字型設計師製作之字型檔案時,只要符合「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該指令組合即屬電腦程式著作,該程式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這個函釋也很有趣,直接講明如果只是由字型設計師將《康字典》之字體掃描、軟體自動描邊、自動或手動刪除雜訊後集合成字型檔案,因為沒有在整體的字群加入新的創意,所以,不會屬於美術著作,但是,因為是要供電腦使用,所以,如果屬於電腦程式所保護的指令組合的話,就指令組合的部分可以另外以電腦程式著作保護。也就是說,我們不能任意把整個康熙字典體的程式檔案去做重製、散布、公開傳輸,但如果取得合法授權後,個別字體的使用因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字體像是印刷、廣告、螢幕呈現等通常使用是沒有問題的。

接下來就是直接涉及這次Youtuber所提出有關華康字型廠商要求任何商業使用都必須要另行取得該公司商業授權的爭議。智慧局於民國104年1月15日,以智著字第10400001830號函釋,針對網路業者因其利用所購得電腦字型製作廣告美工圖檔或APP、網站中的文字圖檔,而遭字型廠商主張應取得商業授權乙事,回覆如下:

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至所謂「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惟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之整組字群,尚不及於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蓋因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如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顯不利於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因此,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之。

三、來函所詢將電腦字型輸出特定字詞(如:商品名稱、公司行號名稱、廣告用語、聯絡方式、美工圖檔)之行為,參考上開說明,並非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至所詢行為另涉及違反電腦字型廠商授權契約之禁止事項或不在授權範圍者非屬著作權法問題,本局歉難提供意見,尚祈見諒。

這類函釋可說是「直球對決」,直接明確地將電腦字型以「字型繪畫」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限縮在整組字群的利用,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認為如果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顯不利於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而將一般使用者取得合法電腦字型的利用行為,以「社會通常使用」、「並非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認定為未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對於一般字型的使用者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函釋,連商業上將字型用以製作廣告、美工圖檔等,都認定為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這次Youtuber的電腦字型的爭議,也可以引用這個函釋主張。但提醒讀者注意的是,智慧局只認定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對於使用者是否違約,仍然是要回到授權契約的內容,但依據智慧局的函釋,很可能的結果就是字型廠商無法以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責任威脅Youtuber,最多只能回歸到契約主張違約責任

同一年智慧局民國104年7月22日另一個函釋(智著字第10400049880號),則進一步針對類似的問題,再次強調,「…使用電腦字型輸出特定字詞之行為,並非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因此,設計業者或商標申請人後續使用以電腦字型輸出特定字詞之商標之行為,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亦即,連設計業者為客戶設計商標,並以電腦字型為商標中使用的字型,也認定是屬於社會通常使用,而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最近一則相關的函釋,則為民國106年3月6日智著字第10600008560號,則再次重申,「…至於所保護之標的尚不及於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亦即未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字型軟體中個別文字之利用。…來函所詢經購買合法電腦字型並輸出特定字詞 (如:商品名稱、公司行號名稱、廣告用語、聯絡方式、美工圖檔)所為之廣告設計行為,及貴公司之客戶後續將含有特定字詞廣告設計網路傳播、印製廣宣材料等,參考前揭說明,尚非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涉違反著作權法問題。惟貴公司之行為及貴公司客戶後續利用行為是否超出電腦字型廠商授權契約範圍及是否尚須取得商業性授權等問題,因屬民事契約之範疇,本局歉難表示意見,敬請見諒。」

綜合上述智慧局歷年對於電腦字型函釋的發展,可以知道智慧局肯定電腦字型如果針對個別的字型設計具有原創性,而非傳統印刷即會使用的明體、宋體或康熙字典體,則可以用「字型繪畫」的方式認定屬於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這樣的字型繪畫很特殊,僅以整體字群受保護,保護的範圍因考量著作權法立法目的,不及於個別的字詞的輸出使用,因此,無論是學生寫作業印報告、做網頁,或是設計師幫忙設計美工圖檔、商標,甚至是本次產生爭議的Youtuber影片字幕的使用,無論營利或非營利,都因電腦字型保護範圍較一般美術著作為窄而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只需要注意是否有違約及後續違約賠償的爭議。當然,這樣的結論僅限於依據台灣著作權主管機關的行政函釋,並不拘束法院個案判決,或是其他國家的行政或司法機關。但仍然可以作為Youtuber與字型廠商協商談判的參考,希望能夠對於台灣的Youtuber們有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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