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文創產業最好的朋友(7)
(四)著作財產權讓與和授權
1.著作財產權讓與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是指著作財產權人將其針對特定著作享有的著作財產權,「終局性」地移轉予他人享有,自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之後,即不能再行使著作財產權,因著作財產權所生的利益,也都歸他人享有。
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Ⅰ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Ⅱ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Ⅲ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第1項說明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讓與。全部讓與的情形比較單純,就是將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就該著作的全部權利均讓與他人;部分讓與的情形比較複雜,因為可能牽涉到之後不同的權利擁有者或共有人間權益衝突或平衡的問題,會需要透過契約事先安排,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爭執。
部分讓與的情形,可能是著作財產權「權能」的讓與,例如:詞曲作家為了爭取讓自己創作的詞曲能夠被收錄在知名歌手的專輯中,同意接受唱片公司的要求,將「重製權」轉讓予唱片公司,但保留其他權能。因此,就會發生唱片公司自行舉辦該歌手的演唱會時,還需要向該詞曲作家所加入的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電視台播放唱片公司的音樂MV時,也需要再向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編劇基於沒有足夠的心力管理海外的著作財產權,決定除台灣地區外,將其劇本的著作財產權讓與給海外的版權管理公司;小說作家因為急需資金籌措購屋頭期款,將其小說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其中一半予朋友,讓朋友成為其小說著作財產權的共有人。
取得完整的著作財產權對於文創產業,當然是最好的,因為不需要受到任何利用上的限制,也可以完整地授權予他人,例如:從一開始就向插畫家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取得完整插畫角色的著作財產權,後續無論是要製作3D人偶、授權他人製作服飾、拍攝動畫、廣告代言等,均無需再取得該插畫家的同意,也不會有投資在這個插畫角色上的效益遭他人「搭便車」的問題。然而,如果宥於經費有限,無法爭取到完整的著作財產權,部分讓與或取得授權也是可以考慮的,只是,還是要注意當權利在不同人身上或共有享有時,必須要考慮到著作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可能會有在不同區域、載體、通路、衍生著作流動的問題,必須要事先針對自己可能的需求妥適評估後,在合理的商業條件下取得相關權利。
2.著作財產權授權
授權可以說是智慧財產權領域比較特殊的交易型態,以著作授權為例,概念上是指有權處分之人,針對特定著作創設一個特殊地位給被授權人,讓被授權人可以在授權契約約定的範圍內為著作利用,乃是無體財產權的一種財產利益交易的型態。
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Ⅰ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Ⅱ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Ⅲ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Ⅳ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1項規定是一般性地描述著作財產權人有權利可以授權他人利用著作,而授權利用的範圍及其他利用的條件或限制,都是依據當事人間的約定,也就是契約的內容來決定。比較值得注意的是,萬一約定的內容不明確的話怎麼辦?著作權法在立法時的想像可能是像作者授權予出版社,詞曲創作者授權予唱片公司這類的情形,為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特別在第37條第1項後段規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然而,對於展演團體而言,不只作為權利人授權他人,同時也經常作為被授權人向他人取得授權,這時候就必須要特別注意與他人間的授權契約,應該要針對授權的範圍明確約定,以避免發生約定不明,而依著作權法前開規定「推定」為未授權,就會比較吃虧。
授權契約是不是只能約定「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當然不是,這些只是授權契約比較常見的利用條件或限制。例如:授權區域限於台灣地區、授權期間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授權出版社製作、發行電子書、授權發行DVD、授權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等。但也還有許多授權契約會約定的條件,例如:權利金的計算、稅捐的負擔、是否允許改作、是否允許再授權予他人、授權期間屆滿後相關製作物是否需回收或銷毀等,契約主要在忠實反映雙方交易協商的細節,釐清雙方權利義務,著作權法的規定只是例示而已。
第2項規定是對於被授權人的保障,當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後,被授權人不會因為著作財產權事後的交易,而被迫要跟第三人重新再簽一次授權契約。對於文創產業而言,只要確保簽署授權契約時,簽約的當事人是合法權利人,有權利簽署該授權契約,就不用擔心後續如果著作財產權有交易,先前的授權就無效,要重新再取得一次授權。過去唱片公司併購交易盛行,許多詞曲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等早就易手多次,但在著作財產權轉讓前所完成的授權交易,並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這也是一個維持市場授權交易秩序非常重要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