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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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簽約的當事人、處理的事項、合作細節都不一樣,所以,每一份經紀合約也都有所不同,了解經紀合約最快的方式,就像是認識陌生人一樣,就是幫每一份經紀合約「貼標籤」,用簡單的分類方式,讓我們可以快速掌握到經紀合約的重要內涵,這也就是所謂的「類型化」。常見的分類的方式,包括:專屬經紀與非專屬經紀、人的經紀與作品經紀、演藝經紀、藝術經紀、其他專業經紀等,以下我們就簡單加以說明:
(一)專屬經紀與非專屬經紀
「專屬」是從英文Exclusive翻譯而來,「非專屬」自然就是「Non-Exclusive」。專屬經紀與非專屬經紀來自於學者專家對於市場上經紀合約的整理,台灣因為法律並沒有針對經紀合約有特別的規定,所以,無論是專屬經紀合約或是非專屬經紀合約,都只能依合約的約定來進行解釋。反而是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像是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因為修法時已經將學者專家所提出「專屬」與「非專屬」的類型直接規定在法條中,所以,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授權合約如果沒有約定很清楚的時候,可以援引法律的規定去解釋什麼是「專屬」或「非專屬」。
若是由契約的實務來觀察,「專屬經紀合約」與「非專屬經紀合約」最重要的差別在於經紀的標的(人或者作品)及經紀範圍內的事項,能不能在不透過經紀人的情形下,自行或透過第三人簽約合作。亦即,如果簽署的經紀合約是針對特定事項必須透過經紀人來執行,這類的經紀合約通常即為專屬經紀合約,也有使用「獨家」經紀合約的用語。一般來說,通常經紀公司也需要投入較多資源的案件,經紀公司會要求要簽署專屬的經紀合約,若純粹只是像Broker的情形,則比較可能出現非專屬的經紀合約。當然,同一份經紀合約中也可能同時出現部分專屬經紀、部分非專屬經紀的情形,像是某藝人本來自己的FB、IG就經營得很好,也有不少廠商的合作是直接與藝人接洽,藝人在接洽經紀公司時,也可以爭取自己管理社群網站的帳號及相關的合作,但其他的演藝事業則由經紀公司全權管理。
(二)人的經紀與作品經紀
經紀合約如果以所經紀的事項來區分,以「人」為主的經紀合約,會以該演藝人員或創作者之整體演藝或創作生涯作為經紀合作的主軸,無論是新的演藝或創作工作的承接,或是演藝人員或創作者所創作完成的各種著作,都是屬於經紀公司可以經紀的範圍,因此,也有稱這類的經紀合約為「全經紀約」,也常有戲稱這類的經紀合約是「賣身契」,因為經紀公司幾乎是任何與演藝、創作有關的事項都有權利洽商,如果是專屬經紀的情形,自主的空間就很常會被繁重的經紀工作或準備占滿。
以「作品」為主的經紀合約,則多半是出現在藝術經紀的情形。藝術家有時候不喜歡他人對自己的創作生涯指手劃腳,也不喜歡他人為自己安排要創作什麼樣的作品,但又有需要專業的人協助安排作品的各項合作事宜。所以,在藝術經紀的領域常出現僅針對藝術家的「作品」進行推廣、銷售或授權的經紀合約。這類經紀合約的特性就是只限於既有的作品,不包括為藝術家承攬新的藝術創作工作。
(三)演藝經紀、藝術經紀、其他專業經紀
從業務別的角度來區分,經紀合約可大致區分為演藝經紀、藝術經紀與其他像是專業人員、運動員等以其專業為主的經紀合約。演藝經紀是大家最熟悉的類型,歌手、演員、主持人等都是這個類型,主要是以演藝工作的經紀事宜為主,也可能有創作型的演藝人員,在這類合約裡會特別約定有關於經紀合約期間內自主創作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事宜;藝術經紀則主要是針對藝術創作者或其作品,通常對於經紀人個人藝術欣賞或推廣的能力有比較高的要求,因為無論是藝術家或是投資人對於經紀人的品味與提供的建議都有比較高的要求;其他專業人員的經紀合約,目前最常見的像是NBA或MLB的職業運動明星,都是透過經紀人(公司)與球團協商談判合約,但不僅是與球團協商,經常當球員遇到職業生涯的各種問題時,經紀人也經常需要提供相關資源,像是翻譯、醫療、心理諮商等,甚至是外國球員各種日常生活融入球隊或當地的協助。
(四)共同經紀
通常經紀合約都是簽給單一經紀公司的情形比較多,不過,有些情形經紀公司也會與其他經紀公司共同經紀,像是:藝人為了要到境外發展,但原先的經紀公司無法提供特定國家經紀的協助,可能會協商將特定國家的經紀業務,與當地的經紀公司共同經紀,國內也常見藝人為了要發行唱片,找到唱片發行公司合作,唱片公司為了要獲得該等唱片發行及因唱片發行所帶來之各種歌曲演出的利益,唱片公司會要求必須要簽署經紀合約才願意幫忙發片,這時候原先的經紀公司也可能退讓改簽共同經紀合約。共同經紀的情形主要關鍵在於因為藝人的時間是有限的,不同經紀公司進行經紀活動的安排可能會出現衝突,故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如何協調二家經紀公司及經紀佣金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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