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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與經紀合約的報酬條款,要注意哪些細節?

2020/12/24

◎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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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從藝人與經紀公司終止合作的新聞來觀察,至少超過一半的事件是因為報酬的拆分比例不滿意、違約未及時拆分、帳務不清楚等而導演長期合作的藝人與經紀公司分手。因此,經紀合約中的報酬分配的條款,當然是整個經紀合約的重點「之一」。但為什麼要強調「之一」,是因為究竟報酬分配是否合理,還要看相應配套的條款,像是經紀公司是否有投入資源的義務、是否有保證的收入等。

經紀合約中與「報酬」有關的條款,大致上可以包括:經紀業務的範圍(通常只有經紀公司從事經紀活動產生的報酬,才是雙方拆分的報酬)、經紀報酬由經紀公司收取的條款、哪些成本或費用要先自經紀報酬中扣除、經紀報酬拆分的比例、結算與付款時程、稅捐負擔、是否有保證收入或生活津貼、藝人特殊才藝的訓練及成本負擔等。如果沒有辦法整體經紀合約去觀察,就很容易陷入「合理拆分比例」的魔咒,因為你認為合理,我認為不合理,往往沒有什麼道理可言。

舉例來說,如果以經紀公司與藝人各50%的方式拆分,光是相關成本或費用是否扣除、如何扣除,就可能產生非常大的差異。同樣是一場新台幣10萬元的演出收入,經紀公司開立發票去請款,可能會有5%的營業稅(但營業稅可能用進項的營業稅相互抵扣),妝髮、服裝、交通等成本,是否扣除?若有助理陪同前往,內部人員如何計算成本?為了爭取該演出機會所支出契約協商或是請律師審約的成本,是否可以扣除?藝人為了讓表演更專業而自行請家教指導的費用是否可以扣除?這些小的細節都會影響到所謂的50/50拆分這樣的比例是否合理。因此,如果想要知道經紀公司所提供的合約,是否與自己的「預期」相符,請注意不要只看比例,而應該要請經紀公司就不同的情境產生的經紀收入,依契約的條款進行「試算」。

我們先看一下從網路上找到的經紀合約,有關報酬分配條款的約定:

一、甲方之經紀報酬為乙方演藝及與之有關活動所取得之收入之     %。
二、甲方除前項報酬外,不得再以任何名義要求分配乙方所取得之收入。
三、甲方為乙方向第三人所收取之任何收入須告知乙方,甲方並應於次月  日與乙方對帳時,提交收支明細報表予乙方。各該收支明細報表應記載所有甲方為乙方所取得收入之細目、數額,及依約定比例計算之甲方報酬。
四、甲方應於前項收支明細報表經乙方認可後之   日內,按月給付乙方之工作報酬。
五、本合約中,雙方各項所得所產生之稅賦,依稅法規定各自負擔。
六、甲方未依本條規定支付乙方工作報酬,每逾一日應按日依乙方該月工作報酬百分之     計算違約金給付乙方。

如果由契約文義的解釋來看,前述第一項約定的寫法,經紀公司或藝人個人都不能主張扣除演藝活動收入的「成本或費用」,經紀公司若有支出成本或費用,必須要由其拆分所得的收入自行吸收,以這種方式約定的話,通常經紀公司會要求拆分的比例高,如果比例相對比較低的話,經紀公司就很容易計較其需要自行吸收的成本,往往會產生要求藝人自行支付相關成本的問題,因為經紀合約通常也不會很明確地約定經紀公司要為藝人履行演藝工作支付相關成本,所以,當看到經紀合約有關報酬拆分的「基礎」,不需要先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也不用太高興,實際上很可能很快地就跟經紀公司就這些成本及費用應該由誰負擔吵架。

第三項的約定則是一般常見的帳務明細的約定,不少經紀公司與藝人間是因為帳務不明而拆夥,經紀公司提供的帳務明細,其實藝人不一定能夠信任,主要的原因在於缺乏「原始單據」,經紀公司可能會保留對外各種表演活動的契約,但未必會保留完整、可供查核的原始單據,甚至經紀公司可能壓低A藝人的表演價格,而灌水在其他藝人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所以,很可能會出現契約的金額和帳上支付的金額是對的,但藝人還是無法信任經紀公司的情形。因此,這類的條款除了可以增加保留完整、可供查核的原始單據的約定外,還可以考慮加上可以找專業人士進行查核的條款。通常經紀公司如果同意這類接受外部查核的條款,處理該藝人的帳務就會比較仔細,反而不容易產生爭議。

最後,還是再回頭來看「合理拆分比例」的議題,我們基本上要了解因為經紀合約通常是「長期」的契約,是否合理會隨著經紀合約的執行而有不同的變化。如果一開始簽約時,預期藝人所可能產出的營收是新台幣100萬元,則經紀公司考量自己的經營成本,收取50%或60%的拆分,未必是不合理的,但如果藝人所產出的營收逐年增加,到了每年500萬時,經紀公司的成本增加並沒有那麼快,這時候藝人就很容易覺得這樣的比例顯然不合理。面對這樣的問題,其實可以考慮的是在合約中增加年度協商的條款,也就是說每一、二年藝人有機會依據其過去的表現,為自己爭取到可以跟經紀公司重新協商合約條款的機會。對於經紀公司而言,這類的條款也不會不合理,畢竟相對於雙方對簿公堂,不如保留彈性,契約是彼此相互需要,只有單方強勢的條款,往往無法帶來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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