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知識分享 > 電影「賽德克.巴萊」商標註冊爭議案之我見(1)

電影「賽德克.巴萊」商標註冊爭議案之我見(1)

2011/03/15
目錄

魏德聖導演好不容易將「賽德克.巴萊」這部構思已久的電影殺青之後,資金的問題還沒完全解決,果子電影公司將「賽德克.巴萊」註冊商標,又引發部分賽德克族人的不滿,衍生出商標註冊的爭議,再度成為各大報的熱門新聞,最終在原住民族委員會抬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及智慧局建議商標權人拋棄商標權,加上各方輿論的壓力,看來是以果子電影公司拋棄商標權的方式落幕。但從智慧財產權的角度觀察,這個案子還有蠻多值得討論的地方,下面先引幾則新聞,讀者們有興趣可以點選了解一下各方說法。

原民會認不應作商標 智慧局將撤銷「賽德克.巴萊」註冊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2010/09/1615:57)

針對電影公司以「賽德克.巴萊」申請商標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才表示,商標註冊後,一般人仍可善意且合理使用該族名,不過,由於原民會認為,「賽德克.巴萊」具有深層文化意義與族群認同功能,不應登記為商標,為尊重原民會意見,智慧局將依商標法撤銷果子電影公司有關「賽德克.巴萊」商標註冊。

導演魏德聖拍攝賽德克族領袖莫那魯道率領族人抗日故事的電影《賽德克.巴萊》日前風光殺青,但卻傳出製片公司果子電影公司已經申請在印刷品、杯、碗、皮包、布料、衣服等商品及百貨公司、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發行、餐廳等服務的商標註冊,總共申請了300多項商品,引發南投縣仁愛鄉的賽德克族人不滿。

賽德克族人為什麼生氣

2010-09-17伊凡諾幹

果子電影公司將「賽德克.巴萊」電影標準字(圖案顏色墨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多項商品商標註冊,審查核准。由於「賽德克族」是該族族人歷經十餘年推動正名運動後始獲行政院核定,為捍衛「賽德克」族名的神聖性,加諸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支配權,遂引發賽德克族原住民反彈,認為電影公司不但侵犯了族人的權利,更是一項剽竊行為。

「賽德克巴萊」註冊爭議 智財局:個案處理

2010-09-17中廣新聞/李人岳

國片「賽德克?巴萊」將片名申請註冊商標,結果引發原住民的反彈,雖然電影公司主動拋棄了商標權,不過這次案例也衍生出原住民的族名,究竟能不能註冊為商標的問題?包括台鐵的「太魯閣號」、噶瑪蘭威士忌等商品,會不會都面連同樣的爭議?對此,智慧財產局和原住民委員會都只能表示,一切必須依個案情況來處理。

果子電影公司聲明稿

2010/09/16

本公司根據『賽德克‧巴萊』之標準字註冊一事在此做一次公開說明。

本電影製作案於一開始籌備運作之初,因鑒於《海角七號》上映後,市場充斥打著電影紀念商品的仿冒品,許多參差不齊品質的商品,造成市面上的混淆,以及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加上已知道有智慧財產權蟑螂想要惡意搶先註冊『賽德克‧巴萊』,為了保護已經開始籌備的電影本身與形象,以及確保將來能夠順暢宣傳與上映,於是以正常的電影製作流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賽德克‧巴萊』片名標準字於八大類商品,以利日後開發電影週邊紀念商品或贈品,來增加電影行銷宣傳的影響效果。

筆者個人認為「賽德克.巴萊」商標註冊爭議案件,還蠻多議題值得討論,一是原住民族相關字詞,是否可透過商標法不得註冊事項處理;二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在這類案件中是否能產生一定法律效果;三是商標「聲明不專用」能否解決此一爭議。以下則進行簡單的介紹:

1.原住民族相關字詞,是否可透過商標法不得註冊事項處理?

商標法第23條為商標不得註冊事由,其中與原住民族相關字詞有關者,大致包括:「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以下我們就分別來看看究竟果子電影公司註冊「賽德克.巴萊」商標,是否可能直接以違反商標法第23條,透過異議或評定程序予以撤銷。

(1) 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本款不得註冊事由,必須結合「賽德克.巴萊」商標註冊時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來觀察,以新聞報導所述,「賽德克.巴萊」意指「真正的賽德克人」,以果子電影公司註冊的其中43類「餐廳、旅館、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咖啡館、啤酒屋、飯店、自助餐廳、點心吧、外燴、流動咖啡餐車、流動飲食攤、小吃攤、泡沫紅茶店、速食店、早餐店、漢堡店、牛肉麵店、日本料理店、燒烤店、牛排館、涮涮鍋店、居酒屋、素食餐廳、汽車旅館、供膳宿旅館、提供營地設施、觀光客住所、提供露營住宿設備、帳篷租賃、會場出租、展覽會設備提供、空廚」為例,單純從文義上來觀察,「賽德克.巴萊」可能被用於明示或暗示該餐廳是賣賽德克族傳統美食,即有一些可能性被認為表示商品或服務本身之描述。

個人認為,若不考慮應給予原住民族特別保護,而純從商標法制的角度觀察,「賽德克」作為族名,應該可依本款不得註冊,以免造成其他開設類似餐飲店的人無法使用。但「賽德克.巴萊」是否可依本款不得註冊,則有一些疑慮。舉例來說,如果有人申請註冊「正港台灣菜」,那一定是不能作為餐廳商標,因為是直接描述餐廳販售商品或服務的性質,但如果是「正港台灣人」作為餐廳商標,其實也是與「賽德克.巴萊」類似,就是在模糊地帶,最後還是要看智慧局的判斷。

(2)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公序良俗雖作為「帝王條款」,但也不是什麼情形都能夠適用,以果子電影公司註冊「賽德克.巴萊」商標,因其耗費相當的成本拍攝「賽德克.巴萊」電影,本有其利用及保護之需求,而從商標法制的角度觀察,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亦非單純由原住民族情感的角度判斷,而是該字樣本身是否即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問題,故筆者認為應該不太可能以此款規定作為撤銷商標之依據。


 電影「賽德克.巴萊」商標註冊爭議案之我見 (1) (2) (3) 


看新聞學商標同系列文章

請輸入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