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福在台灣申請「福安康」商標註冊後,考量到中國大陸必將是未來主要的商品銷售市場。因此,也打算在中國大陸申請商標註冊。由於台灣「福安康」的商標申請日是最早的,因此,為避免其他人在中國大陸搶註「福安康」的商標,阿福想知道公司在委託大陸商標代理人申請時,能否直接在申請文件上表明以台灣的商標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解答
由於台灣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其他WTO會員國亦應基於互惠原則,承認得以台灣商標申請案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比較特殊的是中國大陸,因為兩岸特殊的歷史背景,雖然台灣與中國大陸均為WTO會員國,但在兩岸加入WTO時,特別排除兩岸間有關WTO相關規定之直接適用,故有關商標申請案件優先權之主張,長久以來相互不承認申請人得以在他方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因此,若是台灣廠商專利、商標最早申請的國家是在台灣時,往往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商標時,無法直接主張以台灣最早的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只能另行主張在其他國家較晚的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對於台灣廠商的權益保護當然有所不足。
隨著近幾年兩岸經貿關係往來日益密切,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的協商亦成為政府所關切的議題,兩岸政府在2010年9月12日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相互承認有關專利、商標之優先權(第一次申請日),並自2010年11月22日起接受申請。
因此,現在阿福已經可以在向中國大陸申請商標時,直接主張台灣之商標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以兩岸為主要製造或銷售市場的廠商,可以考慮儘早在台灣申請商標權,並把握6個月的優先權期間,評估是否在中國大陸申請商標權。當然,我們也同時要注意大陸地區企業亦得主張其在大陸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兩岸企業在商標權的競爭方面會愈來愈激烈,企業法務人員也應該注意這樣的趨勢,妥適為企業評估商標申請的策略。
參考資料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http://0rz.tw/ipr/trips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http://0rz.tw/ipr/twosi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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