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經常收到客戶提供制式的保密協議書(NDA),看起來都差不多,就簡單簽回趕快進行後續商業合作的推動,雖然多數的情形可能也不太會出什麼問題,但這類制式的保密協議書,有沒有比較值得注意的地方呢?不然,老是閉著眼睛簽心裡還是覺得怪怪的…
由過去協助客戶審閱NDA的經驗,許多大企業提供制式的保密協議書,尤其是雙向、互負保密義務的NDA,從法律上來看其實沒什麼值得挑剔的,關鍵其實在於企業本身就營業秘密的管理以及該個案的交易中究竟哪一方比較可能揭露機密資訊或比較容易保密因保密義務而受到影響有關,個人認為比較值得留意的有下述幾點:
1. 機密資訊的定義。
可能不少讀者會覺得機密資訊不就是那樣嗎?定義有什麼好留意的。事實上,這正是最容易忽略的地方。如果機密資訊定義範圍很廣,幾乎什麼都是機密資訊,即可能造成相關參與人員根本搞不清楚什麼是機密資訊,反而無法妥善保護,甚至可能造成無法履約的情形。例如:許多保密協議書約定揭露方可以要求返還機密資訊,當揭露方要求時,請問接受方應該如何界定機密資訊予以返還?原則上還是儘量以「機密」字樣的標示或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告知為機密的方式作為限制,才可以讓機密資訊的定義發揮應有的作用。
2. 返還或銷毀的要求。
許多保密協議書都會有要機密資訊揭露的一方可以隨時請求返還或銷毀的約定。但若是公司沒有配套的營業秘密管理的規範,員工沒有把該合作相關屬於機密資訊的文件、資料等單獨建檔管理,最後就會造成連要返還或銷毀哪些機密資訊都不清楚。由於這些規定很常見,但對於未建立營業秘密管理制度的企業而言卻執行不易。因此,遇到這類的條款企業就要自行留意,並由專人來負責個案聯繫處理,確保該交易相關應保密的資訊集中管理,或對於條款酌作調整,使其較易於執行。
3. 營業秘密的歸屬或授權。
原則上保密協議書通常不會直接約定營業秘密的歸屬或授權利用,最多提到所揭露的機密資訊僅可作為保密協議書所載之合作評估或其他目的之用。甚至會進一步明確地約定簽署保密協議書不代表其所揭露的機密資訊的任何授權利用,因此,千萬不要以為簽了保密協議書之後所接觸到的機密資訊,都可以作雙方所預定合作的使用。營業秘密的授權還是要回到雙方正式簽署的合作合約來判斷。但也還是有些企業會在保密協議書中約定涉及營業秘密歸屬或授權的條款,就必須要特別進行評估能否接受。
4. 保密期間。
這是客戶最常產生的疑問。如果約定保密協議書的期間,是否期間過後即無須負保密的責任?如果可以約定在保密協議書有效期間終止或屆滿後2年或3年仍然有效,那可否約定永久有效不是更好嗎?其實營業秘密的保密有其漏洞性,很難真正有永久保密的營業秘密,因為隨著接觸的人變多、外部環境的變動等等,都會讓這些機密資訊逐步喪失其部分受營業秘密保護的要件,而喪失法律的保護,是否在合約期間過後仍然有保密的需要,會隨個案而定。建議若保密協議書有特定期間的約定,可以搭配可以隨時請求返還或銷毀,這樣比較不會被認為只要期間到了,就不負保密責任,可以隨便利用或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