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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件-如何閱讀英文合約(初版)

2007/03/30
目錄

柒 交易條件(Terms of Transaction; Closing)

在本節的標題當中,”terms of transaction”常會在繼續性合約的交易條件條款用做標題,例如租賃合約中,承租人每月有給付房租的義務,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修繕的義務等等。至於非繼續性的合約關係,交易條件條款裡要規範的則是”closing”,也就是「成交」的各項條件,例如買賣合約的買方應該用現金或支票來支付價金等條件。
交易條件條款通常會約定標的物的「交付順序」,例如價金應於買賣標的物給付之時點同時給付,也就是一般所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然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約定一方當事人要先給付標的物,他方當事人才有給付的義務,這在中華民國的法律上稱為「同時履行抗辯」。下面這個例子就是要求儀器出租人要先交付儀器給承租人後,承租人才開始按月產生交付租金的義務。

Monthly Lease Payments are due and payable& on the 1st day of each and every month commencing on the first full month after delivery of the Leased Equipment.
承租人應於租賃物交付後,每月一日給付該月月租。

due and payable
“due and payable”是英文合約中常見用來表示「債務到期」的語詞,目的在強調債務不僅是「發生」,而且已經到了「應該履行」(enforceable)的時點。”due and payable”和前面說過的”terms and conditions”一樣,通常會把兩個字連在一起使用,已經成為一種慣例。另外有的合約會用”immediately due and payable”或”immediately payable”來代替。

「付款工具」也是交易標的條款所要約定的重點,例如一般小額買賣合約可能用現金交付最方便,金額過大時可能就約定用票據支付,至於國際海運的交易則常出現利用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 簡稱L/C)的情形。

The Buyer shall pay the Price by delivering a negotiable check& in the amount of One Million NT Dollars (NT$1,000,000) issued by Bank of Taiwan to the Seller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
買受人應以由台灣銀行所開立,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NT$1,000,000)之可轉讓支票向出賣人支付價金。價金支付形式與內容皆須符合出賣人之要求。

negotiable check
“negotiable”在票據法上代表「可因背書或交付移轉」的意思,其中「背書」是記名票據的轉讓要件,無記名票據則可簡單地用「交付」來轉讓。因此”negotiable instruments”就是中文所說的「票據」, “negotiable check”就是「可轉讓支票」(即無記名支票或未有「禁止轉讓背書」記載的記名支票)。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
這個條款把票據的內容分為”form”和”substance”兩個部份,”form”指的是票據的「形式」內容,例如要用本票還是支票來支付價金、要不要指定受款人等;而”substance”指的是票據的「實體」內容,例如票據上的所記載的發票人是誰、金額多少等問題。

根據中華民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有幾項所謂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這幾項記載,根本就不會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這些事項包括發票人的簽名、表明為「支票」之文字(學理上叫做「票據文句」)、支票金額、付款人商號、表明付款人將無條件支付票款、發票年月日及付款地等。另外支票還有兩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受款人與發票地,沒有記載的話也沒有關係,只是法律上直接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以發票人住所為發票地而已。除了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以外,只要不違反票據法的規定,當事人當然還可以依照雙方的約定,記載其他的事項,法律上稱為「得記載事項」。

在上面所舉的範例當中,當事人雙方指定了票據種類(可轉讓支票)、票據金額(美金壹佰萬元)、發票人(台灣銀行)幾個重要的事項,原本依照中華民國法律,只要買受人再滿足付款人商號、表明無條件支付票款、發票年月日及付款地的記載等幾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後,就應該符合票據法上的要件,合法完成給付價金的義務了,但是出賣人為更進一步保障自己的權益,又加上”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的字樣,於是買受人還得聽從出賣人的指示,記載出賣人所希望記載的其他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或得記載事項,在形式上與與實體上都要符合出賣人的要求,才算完全依約履行了給付價金美金一百萬元的義務。

除了「標的物交付順序」與「付款工具」是所有合約幾乎都會記載的交易條件條款以外,依合約的特定性質與目的,當然還會出現很多各式各樣的交易條件約定,但由於牽涉範圍太廣,且內容缺乏一致性,不適合在此處介紹,故作者擬於本書之後續-「進階篇」中,再作詳細的分類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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